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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后将没有律师事务所? | 今日头条

2016-12-12 张献伟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不是不明白,是世界变化快。大所是我国律师业目前引以为豪发展的标志。我国律师事务所不仅经历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乃至个人所的变迁,而且还逐渐涌现出了一批百人大所,甚至几百人、几千人的大所。在互联网时代的十年后,共同思考的问题:是否还需要大所、是否还有大所?

但是,作为法律人思考过律师事务所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有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讨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时,一定坚信律师事务所会长期必然的存在?



1大所和小所之争



未来不需要大所的观点,主要围绕互联网给法律业带来的变化展开论述:

未来律师行业很有可能不再需要传统意义上那样依靠固定的机构实现工作,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将会逐渐减少;衡量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优良并不在于其规模的大小或是律师的多寡,关键在于是否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每个个体都是媒体,都可能成为品牌;消费者决定律所和律师的定位和发展趋势。代表是《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陈文伟,王佳)。

李淳律师所提出的大国需要大所。代表人物还有瀛和律师机构联合创始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董冬冬主任。强调未来十年大所存在的必然性,中国单一法域、未来业务量大和需求刚性增长等特点,表示将来需要的是平台律所和精英律所,所以未来大所的存在是有现实依据的。

上述观点和论述在王凤梅的《面面谈|未来十年是否需要大所》文章叙述较详,在此就不再展开。

刘桂明先生:“在互联网时代是否还需要大所、是否还有大所,的确不是一个耸人听闻的话题,而是一个需要全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和博客的传播,更是将大小所之争引向白热化,目前难分胜负。



2律师事务所是什么



1、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律所

1980年8月26日,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的法律《律师暂行条例》正式出台,同时也宣告了我国律师工作的恢复重建正式进入进入制度层面。我国律师事务所经历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乃至个人所的变迁。

《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所是执业的唯一机构,而且不得从事其他行业。 

其中《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2、十年后“律所”还是当年的“律所”吗?

有人论断十年后留存下来的律师所,也许只有两种类型:巨无霸+精品小所。  

还说让大家畅想一下,十年后,“你我”还是当年的“你我”吗?

大家有没有想过,十年后“律所”还是当年的“律所”吗?

3、现在业界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法》上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吗?

2015年7月3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敲锣上市,成为中国首家“上市”律所。

瀛和律师机构成立才两年,因为互联网基因而繁衍成了一家包括众多分支机构的联邦式机构,何尝不是个现代意义上的大所;

专注于专业律所发展的联盟组织——“中国专业百强大律所联盟”在北京法律出版社正式成立并举行盛大的启动仪式。据悉,这是一个由全国各个法律专业领域的知名专业律师事务所及推动法律行业链的相关企业所发起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联盟机构。

天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人物蒋勇律师,是坚定的法律大数据的推动者。坚信,大数据是推动互联网法律服务圈发展的最核心动力。无讼名片就移动互联时代律师的新身份。连接带来的信息数据共享,会给律师业带来新机遇,同时天同也是在谋律所发展新机遇的大局。律所的商业化经营已经显出端倪。

京师律师事务所快速扩张,目前大家都猜测有各种各样的版本,但肯定有大资本在运营。

盈科律师所,你们看看盈科所的战略图就会明白,“盈科律师”只占有15%的蛋糕份额,从咖啡、餐饮、移民、旅游、律云……


4、法律制度决定律所无法做大

有人说:“律师事务所,控股法律电商平台”。我倒是问一下:如何控股,还是《律师法》上的律师事务所吗?而且现状应该是众多法律电商平台控股律师事务所,十年后律师的身份会更加综合。

中国的律所采用的是合伙制和个人独资。很多律师所不是不能做大,而是不敢做大,因为律所做大后责任大、风险大。作为大律所合伙人,你可能因为律所内一个你不熟知的律师的一次失当行为,使你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从而使你倾家荡产。

为了避免合伙人承担过度的风险,2006年我国引入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创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连带责任,使在执业过程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保护。但由于法律 条文过于简单、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不确定因素过多,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还有税务等法律制度限制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3法律服务公司会取代律所吗?



1、2015年是中国兑现WTO承诺的元年,也是落实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承诺

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司法部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认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7月15日)》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

目前关于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公司没有设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即没有额外的要求,因此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求即可。

至于为什么取消,可参考该决定中的内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解。

2、法律服务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上界限和突破

取消许可后,全国各地逐渐成立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类别的众多公司,而且数量在逐年增多。

经营范围也有法律咨询,到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服务领取。

(1)公司名称的突破:直接含有“律师”字样。

2016年2月17日,深圳市牛律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出现了在企业名称中直接含有“律师”字样的。这个还好只是文化传播,如果是咨询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普通百姓如何去区分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的区别。

(2)经营范围出现了诉讼服务,调查、取证、鉴定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等

在河南省内法律法务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出现千万以上:河南新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100万元。河南卓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千万。

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出现了诉讼服务,调查、取证、鉴定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等

河南卓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诉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文件代理服务,与法律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服务,其它法律代理服务

长沙市平升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社会法律咨询(不含诉讼);公证服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业务范围和名称应该引起律师的警觉和反思

以上类似的公司信息在全国工商信息查询网中可以查到很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早已涵盖了:律师、公证、诉讼范围等,虽然营业执照上加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但却是一种令律师行业从业人员都没有意识到的超前突破,已经超出我们的惯性思维。

(4)业务范围在实际操所中的完全存在可能性和实操。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法律服务类务公司参与诉讼和辩护的障碍只剩下《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代理人的规定限制了。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大家可能注意到,前边说过司法部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认可”。虽然现在还有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这是司法机关在谋取单位利益收取管理费用。依照规定,关于什么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早就不需要经过司法部门核准和认可。

也就是说早就不存在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件。是不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不需要司法机关认可。那么法律服务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否也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范围内呢?如果法律服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民事诉讼业务,法院还真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代理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目前基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是严格的资质准入的。限制为律师及其他特殊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律师不能兼职是《律师法》的限制,就像律所突破“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开展经营外,律师兼职是大量、客观存在。特别是公司法务这一块,有不少律师几乎成了专职法务,兼职律师。

虽然《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律服务公司突破刑事辩护业务的限制并不难。法律服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其工作人员。虽然双重管理,但法律服务公司的转委托行为不能说违法。即使不当,公司属于工商局管,司法行政机关管不住。律师归司法局管,但也管不住律师或律所私下接受的转委托的刑事案件。

3、法律服务公司的出现会不会取代律师事务所,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作为法律人惊呼狼来了:外资律所、电商、资本律所……但也不要忽视自身的变革。现在有多律师事务所已经悄悄的注册了公司,这已经是不争的现实。

律师业务是否被完全取代还真不好说,但律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可能就在眼前。大家都在思变,考虑变大还是变小,为什么没有可能消失呢?被其他形式所取代!



4结论



认为需要大所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在其《谁说十年后律师不需要大所》文中的主要观点是金融、并购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协调,事务所合理规模是执业的基本条件。还有目前所谓的基于上市等高端非诉业务。

网上流传《盘点将被机器人取代的8大职业:包括律师记者》:“还是做诉讼吧。非诉讼的律师很快会被LegalZoom等基于表单的服务替代”,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机器人能不能在下一个十年取代法律工作者,还真不好论断,但低端法律服务市场被互联网服务取代的可能性是一定的。

因此当大家在争论需要不需要大所时,我们律师行业的未来也是应该关注。律师事务所这种制度的弊端诸多,早就被大家所诟病。律师事务所会不会被公司形式所取代,需要实践验证和法律的修改。

所有的关于律所是大所的好,还是小所好的讨论,问题都基于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合理和必然。

虽然谁也说不准法律这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将会走向何方,在各路资本摩拳擦掌,不甘人后的围剿下,律师和律所的大变革是一定的。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一定会长期必然的存在?

十年之后律师事务所将会消失,至少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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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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