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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暴力催债更可怕的是警察来了又走和令人费解的判决 | 今日头条

2017-03-27 文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成为这几天的舆论热点,全中国人民都在讨论,所有的焦点都指向了一起与高利贷暴力催债有关案件判决书上。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组成合议庭,由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经派员赴山东阅卷,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于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受不了催债人员侮辱母亲,用水果刀将催债人杜志浩等4人刺伤,催债人杜志浩去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据网络文章介绍,苏银霞,是一位在山东聊城做汽车刹车片的女企业家。案发前2年,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苏银霞向山东冠县本地一知名的高利贷老板吴学占,以每个月10%的利息前后借了100万与35万元。(每个月都会利滚利)吴学占,名义上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其实背地里打着黑社会性质工作从事业务,他向当地老百姓以高额的利息承诺,集资储蓄(这本身就违法),再用远超法律规定的高额利率放贷给企业。最后再雇佣社会上一些有前科的闲杂人等,向企业与个人暴力催债。名义上叫小额贷款的金融公司,其实就是黑社会性质产业。知道为什么近10年国内小混混、流氓少了许多吗?对,都干这行去了。

      一审判决后, 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于欢一边,很多人认为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于欢的行为是洗刷母亲遭受耻辱的唯一选择。

几乎出乎所有人预料的是,法院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这种民意与司法认定之间的巨大分歧,是需要司法机关予以解释说明,或者需要上一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一审法院这样认定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怎样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

      

       被10多人控制人身自由,遭到各种殴打、羞辱,为什么不能算?

 

     一审判决完全排除了正当防卫(甚至排除了“防卫过当”),法律适用的标准该是怎么样的?

 

     在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


     120%的高利贷,是法律规定最高36%的将近4倍,如果黑恶势力团伙吴学占等人干的不是非法勾当,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主张权利,何必拉着一票彪形大汉四处为非作歹?

     “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这九字称号,是公安局亲手给吴学占等人定的性,年轻的儿子于欢为了拯救母亲勇斗黑恶势力的行为,不大张旗鼓地表彰嘉奖也就罢了,反而给判了个无期徒刑,这究竟是什么逻辑呢?

     法律不能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用如此助恶欺善的方式来执行法律,严重与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聊城中级法院的判决,触怒了网民。

     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很多人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此案中警察的处理,也饱受公众的质疑,希望当地警方能积极回应舆情。

 

为什么出警的警察在宣示“讨债不能打人”之后,就走了?

 

为什么没有带走被拘禁的母子?

 

这是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对暴力催讨的“默许”,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解释?


     我们希望当地警方站在“从严治警”、对真相负责的高度,对此做出全面调查:警察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在判决书中作证于欢母子被侮辱过程。3月25日晚,他告诉澎湃新闻:警察过来后,执法仪的摄像头是开着的,苏银霞告诉警察,杜志浩怎么怎么侮辱她了,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离开。我、做饭的张立平等,就拦着警察不让走。我说出人命不好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出来,但被讨债的拦着,没出成,警察还是走出屋了。

 

        警察在大楼内不听劝阻,草草了事的走。

 

   在大楼外,于欢的姑姑于秀荣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但是警察依然走了,两次阻拦没有成功!

     警察在本案中一闪而过,却成为重要转折点。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暴力催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察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

 

      所以于欢案的量刑绝对少不了当地警方的过错。眼下大家一边倒的同情理解于欢的激愤杀人,认为换做任何一个血性男儿,都会这么做。

     出警人员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管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极端不负责任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激起了他以暴制暴的怒火。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不作为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还有侮辱妇女,本身就是违法的,当地警察不闻不问,是渎职行为,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警察来了又走了”和“令人费解的判决”。相信并期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会给社会大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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