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丨茂通原创
律师解析:
1、李师傅和单位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李师傅从事的安装工作,是单位的重要部门之一,也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2010年起李师傅即在单位从事安装工作,单位也限制李师傅接其他单位的活,李师傅在完成安装工作之外,还需听从被单位的统一安排,如参加促销活动、照顾门店、提供售后等,上诉人本身自主度较低,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属性;
4、李师傅从事安装工作的设备工具均由单位提供;
5、李师傅与单位结算均是按月结算,虽是采用计件工资制,但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
6、李师傅被安排给单位其他工人做售后,并且单位未支付李师傅任何报酬;
7、李师傅虽未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但是单位每年持续给李师傅缴纳人身意外险;
综上,李师傅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不限于安装,还需服从单位的其他工作安排,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师傅,李师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按月支付李师傅劳动报酬,且李师傅与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师傅的提供的劳动也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李师傅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作者:付东艳律师
付东艳,女,大学本科,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法学素养,业务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
执业格言:时刻保持一颗善良正直的心,敬业勤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侵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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