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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丨茂通原创

2017-12-08 付东艳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1基本案情:李师傅自2010年起就一直在一家单位做安装工,工资形式是计件制、按月发放,单位没有与李师傅签合同,只给李师傅缴纳商业保险,李师傅在安装工的同时,还需负责单位的相关售后工作,有的时候甚至需要充当营业员,单位也限制李师傅,只能给自家安装,不能给别的安装,2015年,单位因为琐事,与李师傅闹翻,不愿意让李师傅再干,李师傅一气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确认单位系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围绕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进行抗辩,但是劳动仲裁及一审均判决李师傅败诉,二审李师傅委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付东艳律师上诉,那么李师傅和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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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李师傅和单位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李师傅从事的安装工作,是单位的重要部门之一,也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2010年起李师傅即在单位从事安装工作,单位也限制李师傅接其他单位的活,李师傅在完成安装工作之外,还需听从被单位的统一安排,如参加促销活动、照顾门店、提供售后等,上诉人本身自主度较低,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属性;   

4、李师傅从事安装工作的设备工具均由单位提供;

5、李师傅与单位结算均是按月结算,虽是采用计件工资制,但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

6、李师傅被安排给单位其他工人做售后,并且单位未支付李师傅任何报酬;

7、李师傅虽未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但是单位每年持续给李师傅缴纳人身意外险;

综上,李师傅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不限于安装,还需服从单位的其他工作安排,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师傅,李师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按月支付李师傅劳动报酬,且李师傅与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师傅的提供的劳动也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李师傅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3庭审结果:案件经过二审审理,最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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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作者:付东艳律师

                                   

付东艳,女,大学本科,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法学素养,业务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
执业格言:时刻保持一颗善良正直的心,敬业勤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侵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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