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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小课堂



    经  典  案  例    2018年7月31日,刘某驾驶闽CH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周某、李某,行驶过程中乘坐在副驾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车买瓶水,打开右侧车门时,周某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碰撞到黄某驾驶的闽C2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倒地受伤,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事故认定,乘客周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周某、刘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39万,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吸  取  教  训



    1、必须学会“两段式开门法”,驾乘人员开车门时,先打开一个头部大小的小缝,让车门微微突出,提醒后方,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2、乘客开门,驾驶员负提醒义务驾驶人在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停车后注意观察左右后视镜,对乘客下车开门进行提醒。在单一车辆安全主体中,司机是安全指挥者,因此乘客犯错,司机也需担一定的指挥、管理责任。


    3、违规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可被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过失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员工周某犯错,由雇主单位担责,因此雇主单位对员工的日常事务安全教育特别重要。


    5、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罚,有保险也不能任性本案虽然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仍然需承担刑事责任。



    附:历史新闻


    7月12日,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然而,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并不是驾驶人,他是坐在副驾位置上的乘客,他究竟做了什么导致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8年7月31日,泉州鲤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置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刘某驾驶闽CH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周某、李某沿鲤城区浮桥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鲤城区浮桥街友谊超市路段等待红绿灯时,乘坐在副驾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车买瓶水,打开右侧车门时,周某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碰撞到黄某驾驶的闽C2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倒地受伤,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事故认定,乘客周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周某、刘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39万,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看到这可能有人会想:这些只不过是个例罢了。然而事实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开车门动作,却暗藏着“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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