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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庭审上打人的“假律师”被移送刑事;当庭辱骂法官及辅助人员的拘留 丨头条发布

8月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在2号楼1号法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韩某、张某才与被上诉人陈某、张某勤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时,陈某与张某勤发生冲突,张某勤大力掌掴陈某头部一次,审判长及时制止并训诫。随后陈某突然用书写用的签字笔尖用力刺向张某勤,造成张某勤肩部、背部损伤。审判人员当即将两当事人拉开,法警随后将二人控制。


陈某、张某勤在庭审过程中侮辱、殴打诉讼参加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河南高院于当天作出(2019)豫司惩2号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对张某勤罚款5000元。


在因扰乱法庭秩序被法警控制期间,陈某又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偷偷拿出一个长十几公分的裁纸刀片,并将该刀片撇成两段,法警发现后立即将刀片予以没收并对其进院安检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陈某系以律师身份登记进院,因此未接受安检。


陈某被送至郑州市第一拘留所收押看管后,通过对其扣押物品进行认真核对,在其包中文件袋先后发现盖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公章的空白A4纸张,以郑州中院名义开具的陈某作为律师调查案件的“律师调查令”,以及姓名为陈某的“律师执业证”


发现上述情况后,河南高院干警及时赴河南省司法厅核实,从陈某包中搜出的“律师执业证”并非省司法厅核发。经对陈某进行讯问,其交代“律师执业证”系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制假证的人伪造,目的是为了进入法院方便以及案件执行时便于查询当事人财产信息。“律师调查令”以及空白纸张上盖印的三个法院的公章,陈某供述系通过彩印方式伪造。


陈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证件,性质恶劣,河南高院经研究认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赵栋梁 常若琼)


仁怀一男子在法庭上“闹腾”被处罚



被告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7月31日,一被告王某某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被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件起因:2018年8月7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玉壶西路金庭水岸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接触,造成胡某某受伤。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胡某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主张赔偿。该案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



审理当天,王某某态度不端,对法庭询问故意刁难,甚至不顾法官告诫,大声喧闹,当庭辱骂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因王某某拒不听从法官劝阻、警告,反而言语威胁法官,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最终被迫中断。司法警察遂将王某某送往羁押室,等候处理。


送至羁押室后,王某某依旧没有停歇,甚至威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经口头警告、训诫后仍拒不悔过。


❖ 法官进行劝导


因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案件正常审理,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为维护法律尊严,法院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处罚。


❖ 宣读处罚决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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