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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初审:明玉 刘琳娜主编:范鹏春监审:梁文秀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四)不虐待、遗弃犬只;(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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