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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根本


涉密人员是保密根本

今天

我们以案例为鉴

将保密刻在心上,时刻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秘密法》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案例一

某重点军工单位重要涉密人员朱某,被高薪吸引,未办理离职手续,到一家外企工作,并多次往返境内外,后被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涉密人员关某,为达到出国目的,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绝密级资料数份,以换取某国驻京人员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例二

2014年11月,某省地矿局报告,其下属的环境监测院专职安全员曹某丢失两份秘密级文件。经查,11月24日,曹某到地矿局办公室领取了上述涉密文件,在换乘公交车时,疏忽大意,不慎将文件遗失。曹某发现文件丢失后,立即前往公交调度站寻找文件,自查无果后向所在单位作了报告。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机要岗位,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长办公室主任李某和党群办公室主任包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该院院长黎某、党委书记牛某作出书面检查。



从上述案例中

我们不难看出

加强保密管理关键在于加强人的管理


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

只有提升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规范工作流程

才能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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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即可获取全文)

材来源:国家电投


素材提供:国家电投办公厅、国家电投保密工作第五协作组(部分转自国家核安全局)

材来辑: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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