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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一男子讨回彩礼不成,竟然干了这事儿!

2016-10-23 龙岩微时代

离婚、悔婚后

彩礼要不回来咋办?

大部分人会想到走法律程序

可是

连城的这位大哥

不走寻常路

居然牛逼的打起了人

结果警察介入了

……




更牛逼的是

他竟然还持刀暴力阻碍执法

此后便外出潜逃在外

这下,事情可大条了

~~~~~~~~~~~~~~~~~~~~~~~~~~~~~~~~~~~





事情经过

被告人张某明系连城县新泉镇西村人。2016年2月7日下午,该县新泉镇村民杨某报警称被前夫张某殴打,民警薛某等人依法前往张某家中执行公务。其间,杨某与前夫张某家人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争执,民警薛某及时上前制止,不料,情绪激动的张某父亲张某明转而拿出家门口的柴刀,用柴刀刀背砍打薛某右下颌及右肩部,后又从家中拿出螺纹钢铁棍欲再敲打薛某时被在场群众拦住。被告人张某明此后便外出潜逃。

民警薛某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月14日,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张某明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以暴力的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被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经连城县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小编想说

想他人返还彩礼

还是得走法律程序

暴力是行不通的哦








看了那么多关于与彩礼返还的案例,咱还是先一起来了解下与彩礼有关的内容吧!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要求彩礼返还,需要什么条件?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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