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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港口区:电动车主将小偷打成重伤被判刑
如果你发现小偷你会怎么做?
当作没看见?
制止他?
打他?
今天要说的这个话题,情况有点复杂...
4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韩某凌晨时分,发现小偷正在盗取自家财物,于是拿起木棍向其击打,不料竟把他当场击晕,而且之后再也没有苏醒,变成了植物人。那么,韩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法官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凌晨4时,16岁的黄某与13岁的韦某合伙来到港口区中央大街某商铺门口,欲对被告人韩某门店外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实施盗窃。韩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在店内拿了一根木棍用力朝韦某头部打去,导致韦某当即倒地不起。之后,黄某用铁铲逼退韩某,然后将倒地的韦某抱起,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3时许,韦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僵硬的情况,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至今仍未苏醒。经补充鉴定,韦某颅脑内多处出血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法院认为,韦某和黄某在实施盗窃被韩某发现时,二人已经停止了盗窃行为,并且正准备逃跑,因此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有威胁韩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存在,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法院强调,本案是由于韦某伙同黄某甲盗窃韩某的电动三轮车引发,韦某具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上事发后黄某甲未能及时将韦某送医,导致韦某病情加重及恶化。因此,产生的各种治疗、护理费用,被告韩某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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