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女出纳挪用公款10万元,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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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原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思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上思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兼职出纳卢某,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结果东窗事发。2018年5月2日下午,上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利用其担任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思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上思县教师进修学校兼职出纳的便利,于2012年12月以创业退耕还林培训费名义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以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费名义从单位账户两次共支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三次共支取公款21万元。在单位没有使用上述款项时,卢某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其经营的土特产店上思县某商行的流动资金使用,后卢某分三次将21万元公款存入单位账户。
2017年3月24日,卢某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卢某从上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某账户借款及还款21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作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卢某深感愧疚,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其从轻、宽大处理。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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