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四男子为帮朋友追债把自己搭进去了,不值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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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是好事
但是要讲究方法,不要太盲目
这不,防城区就有四名男子
为了帮朋友追债
居然去非法拘禁他人..
案件详情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范某一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二、范某三有期徒刑8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警棍1支和手机3台。
梁某某、范某一、范某二、范某三均为防城区无业人员。2017年7月10日晚,被害人温某某因债务问题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在防城区茅岭镇洗车场附近发生争执。陆某某即打电话给范某二,让其找人过来教训温某某,并带温某某到港口谈妥欠钱的事情。范某二随即召集并从港口驾车搭乘范某一、范某三和梁某某到茅岭与陆某某会合。次日凌晨2时许,该5人驾车到茅岭镇兴港大道十字路口附近,由陆某某将温某某从洗车场内叫出,范某一、范某三和梁某某分别持水管、伸缩棍等器具上前对温某某实施殴打,之后又强行将其拖上车带至港口区牛角沙路一处荒凉空地继续殴打,并逼迫其还钱。
7月11日7时许,陆某某等人强行将温某某带至港口区某酒店停车场后逼迫其写下借款1900元的借条,并打电话给其父亲,要求还钱赎人,随后将其带至该酒店房间看守。当日14时许,陆某某带着温某某的身份证及其签名的借条到冲仑收费站转盘处找温父取钱,但温父因没有见到温某某便拒绝还钱。当日16时许,温某某承诺回家后再还钱,陆某某等人将其放回。经鉴定,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民警先后将范某一、梁某某、范某二抓获归案,范某三及陆某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某、范某一、范某二、范某三伙同他人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温某某,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某二、梁某某、范某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范某二协助动员同案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是立功;范某三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经同案犯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 关 法 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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