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防城港两兄弟打伤人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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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一时冲动犯下的错
结果,亏大了!!!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苏某强、苏某东
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究竟是什么仇什么怨
让两兄弟大打出手呢?
案情经过
现年22岁的苏某强和20岁的苏某东是一对亲兄弟,家住防城区某镇农村。2017年3月3日晚上22时许,苏某强、苏某东与廖某某在村委会门口旁发生争吵。苏某强将廖某某推倒在地后,从柴堆里捡起一根木棍打其右后肩胛骨处。廖某某爬起来后,又被苏某强兄弟俩推倒在地。苏某强按住廖某某的右侧肩膀,在其右侧肩膀后背处打了几拳,苏某东和一名绰号叫“三狗”的男子用拳脚殴打廖某某。经鉴定,廖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第三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苏某强传唤到案,苏某东在接到苏某强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两兄弟的家属与被害人廖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苏某强、苏某东的家属赔偿廖某某3万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强、苏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案发后,苏某强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同案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是立功;苏某东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经苏某强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 关 法 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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