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扫黄”劫走卖淫女500元被判10年,在防城港时曾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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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工作辛苦,收入又少
一男子竟想到了这种方法
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结果,悲剧了...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张某某因冒充警察抢劫,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经过
张某某系广西兴安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在防城港工地做工,2017年5月份来到北流工地做工。做了几个月后,张某某感觉工作辛苦收入又少,冒充警察骗钱的念头越来越强。据张某某交代,其实早一年多前,还在防城港的时候,张某某就网购了一副手铐,因为胆子小,没敢作案。案发前又网购了电棍,又在北流2元店买了三副鞋带。
2017年8月31日14时许,张某某带着手铐、电棍、鞋带等工具入住容县某商务宾馆,通过拨打房间内卡片上的电话叫被害人小丽(化名)到房间内做按摩服务。当小丽到房间后,张某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用手铐铐住小丽进行威胁,从小丽的钱包内搜出现金500元并强行拿走。随后,张某某解开小丽的手铐并用鞋带绑住小丽,向小丽展示随身携带的警用电棍即离开现场。
当日16时许,小丽向容县公安局容厢派出所报警称她在容县某商务宾馆房间里被人抢劫。接报后,容县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展开侦查,根据被害人小丽的描述、现场勘查取得的证据以及调取宾馆的监控,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于9月1日将正在玉林市玉州区某宾馆睡觉的张某某抓获。民警立即讯问了张某某,张某某对其冒充警察抢劫了被害人小丽5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构成抢劫罪获刑十年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冒充警察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惩处。法院在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从轻的量刑情节后,遂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其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诈骗罪并且量刑过重。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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