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男子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医院阳台坠落身亡,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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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医院治疗
无生命危险,待复查后便可出院
结果,却意外身亡了
● ○ ● 案情回顾 ● ○ ●
2018年1月6日,男子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上思某医院治疗。交通事故导致刘某身体受伤,但基本是皮外伤及皮软组织受伤,较严重的是肋骨骨折、肺部受伤,但并无生命危险,经过几天的住院治疗,刘某病情稳定,待复查后便可出院。1月10日早上约7点钟,刘某意外从住院病房四楼阳台上坠落到地面,导致严重受伤当场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全身多发性骨折。
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因伤住院治疗,医院有义务保障住院病人的人身安全。医院的病房阳台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病人坠楼的措施,医院未尽到预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且有管理及护理上的过错,对刘某的坠楼事故需承担一定责任。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刘某身患精神疾病,曾多次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其跳楼身亡的主要原因系精神病突发,不是医院诊疗行为过错造成,也不是医院不尽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刘某居住的四楼病房阳台高度约为1.7米,阳台高度、窗户等设施符合规范性要求,医院在合理限度内已尽了安全管理义务。家属向医院隐瞒刘某的精神病史,未积极主动做好精神病人的陪护,患者突发精神病跳楼,医院无法预见和防范,其后果应由自身及其家属承担。并且由于医院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医疗责任险,若医院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判决结果与保险公司权力义务相关。
主办法官对案子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认真梳理,对赔偿的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仔细研判,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4万元,并在收到案件调解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来源: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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