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未成年醉酒后开车上路出事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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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然而,上思一未成年就是这么“任性”
醉酒后还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
结果车损人伤,还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日20时许,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上思县县城往该县在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上思县昌菱十队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损坏。
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mg/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广大的司机朋友们
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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