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有"老板"用这样的方式走私,跟客户双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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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本应该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然而,却有人想到了用这种方法,来逃避自己的义务,而且数额巨大。
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受理一起走私钢铁废碎料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向海关低报货物出口价格的方式偷逃关税,该案涉嫌走私钢铁废碎料2.3万余吨,涉嫌偷逃税款约700万元。
2017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国内采购钢铁废碎料并出售给越南买家,其在出口钢铁废碎料的过程中,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代理货物出口的报关事宜,犯罪嫌疑人张某用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以偷逃关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低报价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委托张某代理报关,2017年8月至12月,二人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从防城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钢铁废碎料,合计4853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293600.52元,数额巨大。此外,有部分证据显示二名犯罪嫌疑人另有20票钢铁废碎料涉嫌采用上述犯罪方法出口至越南,数量总计2.3万余吨,涉嫌偷逃税款约700万元。经审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相关法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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