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各位老板遇到这样的"顾客"要注意,上思有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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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注意了
不是所有人的生意都可以做的
最近,上思就有一个老板
遇到了这样的顾客
近日,上思县工商局思阳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由“熊孩子”乱花钱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50元。
小学六年级的12岁“熊孩子”,私自在上思县城某车行通过家长手机支付2850元购买一辆助力车来耍酷。家长施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车还钱,并认为商家未经家长监护人同意,将机动车卖给一个未成年人,是不合法行为;车行则认为是小朋友自选自买的,购买过程中并没有存在强卖行为且车辆无质量问题,因此拒绝退款。
(网络配图)
工商所在接到施先生的投诉、大致了解情况后,立马邀约双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向车行苏老板解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消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订立纯获利益合同。超过这一范围的需要监护人追认才能确认其行为有效,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车行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机动车,该销售行为属于无效。
同时,执法人员也向施先生解释,虽然商家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你作为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到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施先生退还车辆并承担600元的车辆维修费,从该车价款2850元中减扣,车行退还2250元给施先生。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上思工商执法人员温馨提示:手机支付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孩子乱花钱的隐患,请家长们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同时加强对孩子的财务监管,增强孩子合理消费观念
一仔啰嗦两句
《民法通则》的规定,除去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
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同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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