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醉酒超速行车致两死一伤,防城港一司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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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男子罔顾路人生命安全,深夜醉酒超速行车致两死一伤。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防城某饭店以及某KTV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驾驶小轿车从KTV返回其租住房。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到达二桥东路与防港路交叉路口,在前方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超速通过该路口并加速行驶。行至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门前路段,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以100多公里的时速猛烈撞上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欧某某驾驶搭载曾某某的电动车,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欧某某受伤,并致道路北侧路边护栏损坏掉落致停在路边的轻型厢式货车、小型轿车受损。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1。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使,致使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多辆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现象已经大幅度下降,但是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结果害人害己。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酒后驾车!(刘进平)
法律连线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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