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江平丨“粉仔”才出戒毒所五天又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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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改过自新的
(图文无关)
8月28日,广西公安边防总队防城港支队江平边防派出所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0.606克。
当日,江平边防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得知在镇政府广场有人欲进行毒品交易。得知消息后,该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分析研判,并通过伏击守候的方式,于当日16时许成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当场在王某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于五日前刚被强制戒毒两年期满释放,其在被捕当日是从防城带毒品到江平贩卖,没想到刚出戒毒中心几天又马上要进班房。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图文无关)
《刑法》对贩卖毒品罪量刑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百度百科
来源:平安防城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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