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名两岁半男童独自到工地玩耍,不幸落水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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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一名两岁半男童脱离家人监护,独自到污水处理施工工地玩耍,不幸落水溺亡,事后,男童家属索赔40万元。9月7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3月12日,防城港市上思县某公司受某单位委托,开工建设位于上思县某屯的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同年10月5日下午16时至17时之间,家住该屯的欧某因帮其子在家中收拾行李,没有注意到其两岁半的孙子独自溜出去玩耍,其认为孙子可能是到本屯代销店找自己的爷爷去玩,于是放任孙子自己出门。在此时间段,该男童来到污水处理施工现场相邻的水塘堤岸边上玩耍,不幸跌落水塘。
当天17时17分左右,男童家人在污水处理施工现场西边挡土墙相接的水塘边缘水域内发现该男童,随即打捞上岸抢救,但因溺水时间过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男童家属6万元。
2018年2月,男童的父母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防护义务及委托单位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为由,一同将公司和委托单位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40万元。
一审法院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未在项目工程现场周围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语、警戒带或防护栏,造成男童跌落紧邻工地的池塘溺水死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单位曾于事故发生前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未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但其行为与男童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男童脱离监护范围并溺水死亡,父母应对男童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公司承担60%的责任,男童的父母承担40%的责任。
另查明,男童尚未登记入户,其父母均系农村户口,应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经计算各项损失合计为239386元,按各自责任比例,扣除公司已支付的60000元,一审判决公司仍需赔偿家属损失836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其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事故责任和善后赔偿事宜存在较大分歧,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本着和谐化解矛盾的出发点入手,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一方面,强调公司确因施工原因,砍掉原本竹林,未能及时围堵漏洞,自身存在过失,与男童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引导公司设身处地,正确认识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另一方面,在对家属进行安抚的同时,对其疏于监管酿成严重后果进行说理教育,强调家属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家属 74643元,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法定监护人,
对孩子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必须自觉做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因属于监管造成事故,
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
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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