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防城港男子试驾时直接把车顺走,半路上还“黑”了摩修店电瓶和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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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无业男子在试驾摩托车时趁车行工作人员不备,竟然直接把车开走,半路上还“黑”了摩修店一个电瓶和30元汽油。日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唐某30元。
法院审理查明
现年24岁的朱某系一名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被法院判刑1年6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朱某因没有摩托车使用,遂起抢夺一辆摩托车来使用的念头。2018年1月16日21时许,朱某来到防城区振兴街一家车行,以试驾的名义在车行门前驾驶该车行的一辆白蓝相间的双枪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040元)兜圈。后朱某趁车行工作人员曾某不备,加速将该摩托车开走并逃离。途中因该车燃油耗尽且未装电瓶无法继续行驶,朱某便将该车推至防城区珠河街一摩托车修理店,让店主唐某安装了一个摩托兄弟牌电瓶(经鉴定,该电瓶价值70元),并加了30元汽油,朱某在未付钱的情况下开车逃离。次日,公安民警在朱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涉案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及电瓶分别返还两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朱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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