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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东兴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违法者,也把自己送进班房!

东兴一网 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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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敲诈那些违法者?


东兴市男子符某发现边境地区有些摩的司机搭乘偷渡的越南人,还有些海鲜店老板走私海鲜,于是便纠集多人多次对摩的司机、海鲜店老板进行敲诈。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2月,东兴警方先后两次接到群众报警:有数名男子在东兴市江平镇一带向摩的司机勒索财物。经侦查,民警发现是符某等人所为,便将符某等人抓获。由于符某等人敲诈的次数及犯罪所得数额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警方将他们释放。


  然而,侥幸逃脱处罚的符某仍不思悔改。同年10月,符某再次伙同数名男子在东兴市江平镇一带连续两次强行向海鲜老板勒索钱财。被害人报警后,符某很快被民警抓获。


  经查,2017年2月至10月,符某伙同他人在东兴市江平镇一带,以摩的司机搭乘偷渡的越南人及海鲜店老板走私海鲜为由,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向摩的司机、海鲜店老板索要钱财。


  东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8个月时间内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的财物,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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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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