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人人有责,而真正做到交通文明,还必须靠你和我、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通过曝光提醒出行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而塑造一个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氛围。
——东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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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及文明行车意识,震慑交通违法,“广西东兴交警”持续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不定时曝光行人、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各位市民引以为戒,遵规守法,文明出行。
10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东兴市区各路口交通违法人曝光
10.29交通违法、不文明交通行为人员
10.30交通违法、不文明交通行为人员
越南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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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交通违法、不文明交通行为人员
为推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治理交通乱象,规范电动车、摩托车文明出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摩托车违停、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加装雨伞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对查处的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都对其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让他们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并根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下面请您提前收好这份交通处罚通知书,遵章守法严于律己。
交通处罚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五条,请您接受我部门对于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处罚:
□ 我自愿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开展半个小时的交通劝导活动,并立即改正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不再违反类似交通法律法规。
□ 我自愿服从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现场进行扣押的处理, 每天上午09:00至12:00自愿到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高兴大道63号)学习交通法律法规3天。
车辆号牌:
被处罚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11月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以下是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开展半个小时交通劝导活动的交通违法人员
注意安全不是一句空话
文明交通,人人有责,而真正做到交通文明,还必须靠你和我、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通过曝光提醒出行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而塑造一个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氛围。
——东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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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东兴交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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