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搭乘其女友从聚点荟KTV出发,沿民族大道驶入二桥东路准备回家。28日0时57分许,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到达二桥东路与防港路交叉路口,在前方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以65公里/小时的速度直行通过该路口,并继续加速向防城港市第一客运站方向行驶,至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门前路段,李某某驾驶小轿车以112公里/小时速度冲撞上北侧路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欧某某驾驶搭载曾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后撞击道路北侧路边护栏后回弹停在路边,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欧某某重伤二级,并致道路北侧路边护栏损坏掉落致停在路边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小型轿车受损。案发后,李某某报警投案,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经现场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该案发生后,事故现场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侦查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案情严重,以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报送至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补充强化固定证据,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辅助举证,现场播放了事故现场视频,出示了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等全案证据有力指控犯罪,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均获一审法院采纳。
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置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不顾,在城区主要道路醉酒驾车闯红灯、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致二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多辆车辆毁损,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以及其本人受到的法律严惩,警示人们:尊重规则、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