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下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恶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5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两案犯罪事实一致,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进行审理。据悉,该案为全国统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发生在防城区辖区内的首例涉恶案件。
案件被告人韦某膑、唐某某伙同韦某华、刘某某、包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防城区的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犯罪事实一2018年2月28日晚,韦某膑伙同包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防城区防钦路廖氏烧烤摊门前路段,分别持砍刀、“拌炮”等凶器追砍被害人邓某某等人。
2018年3月6日晚,韦某膑、唐某某伙同包某某、韦某华等人,携带刀具、“拌炮”等凶器,在防城区火车站路边围殴和持刀追砍被害人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右肘部被砍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11日晚,刘某某、包某某、韦某膑等人在慧德汽车城,对慧德汽车城内的人进行谩骂和殴打,韦某华和韦某膑持山刀冲进汽车城办公室乱砍,将玻璃门砍烂,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右食指砍伤,包某某倒车将被害人黄某缘撞倒。经鉴定,两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膑、包某某、刘某某、韦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唐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涉黑恶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彰显了防城区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全区涉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打击和震慑,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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