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港南区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
2019年3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新塘镇湖表村辉旺生猪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通知精神,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立即启动《贵港市港南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预案》I级响应,新塘镇、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港南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认真开展疫情扑灭和控制工作。
二、从即日起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范围:以贵港市港南区辉旺养猪场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东至岭蒙水库东岸线(经度109°39′29.79″,纬度22°58′43.37″),西至贵港市港南区郁江新塘镇陈村河段东岸(经度109°36′05.50″,纬度22°58′10.33″),南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三岭村大文屯大马岭(经度109°37′44.81″,纬度22°57′06.72″),北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湖龙村湖根屯店岭(经度109°37′44.81″,纬度23°00′20.76″)。
三、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检查消毒。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出入封锁区,禁止生猪产品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对排泄物、餐厨垃圾、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池进行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按规定进行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依法做好交通疏通,严格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七、对疫区外的生猪,要加强检疫和疫情排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八、各部门、新塘镇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各辖区和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港南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新塘镇,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情,不得有误。
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封锁令的解除,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另行下达。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