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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皇陛下好 | 附《日本天皇退位特例法》翻译

2017-06-10 萧西之水 世界说

世 界 说

萧西之水

发自 中国 北京

2017年6月9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天皇退位特例法,议会中除反对该法案并在投票期间退席的自由党外,有230票同意、0票反对。

日本众院全体会议6月2日下午表决通过实现天皇退位的特例法案


虽然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退位时间,但由于2016年8月8日天皇在电视演讲里提到“平成三十年(2018)”一说,目前日本各界普遍认为天皇会在2018年底退位,由皇太子德仁继位,并于2019年“改元”(更改年号)。一旦退位,现任天皇将成为1817年光格天皇退位以来的首位“上皇”。

日本现任天皇 明仁天皇


自2016年9月开始,政府开展“减轻天皇公务负担等相关有识者会议”,面对相关有识者担心退位天皇与新天皇的“象征与权威二元化”问题,宫内厅提出,已退位的天皇将不再以国家象征身份执行公务;该提议获得了广泛认可。从2017年1月开始,国会参众两院正副议长开始与各党商议,并在3月提出专位针对现任天皇本代退位设置的特例法。


根据该特例法,政府方面将择机开始研讨相关政令;在听取皇室会议意见之后,政府将以政令形式宣布退位日。新年号的选取与公开也会同时进行,最终实现现任天皇的退位与新天皇的即位。即位礼会将遵照传统,以“大尝祭”形式进行。


据日本产经新闻报道,6月9日上午,日本首相安倍晋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现在再一次深切感到,本次退位为光格天皇以来200年未有,是关乎国家基本,关乎本国漫长历史,也关乎未来的重要课题。政府将充分尊重国会各项议论及委员会附带决议,争取为该特例法的推行做好万全的准备。”


《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翻译


第一条 天皇陛下在昭和六十四年(1989)1月7日即位以来已历28年,长期以来不仅勤于国事,也在访问全国各地、探望灾区等方面以象征身份开展公事活动,如今已愈83岁高龄,深忧难以天皇之位继续活动。天皇陛下年至高龄依旧勤于各项活动,不仅受到国民深深地敬爱,天皇陛下之心情也得到理解与共感。另外,作为皇嗣的皇太子殿下已经57岁,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国事行为的临时代理而勤于公务。有鉴于此,本法作为皇室典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三号)第四条规定之特例,为实现天皇陛下退位与皇嗣即位,特此规定天皇陛下退位后的地位及退位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条 在本法施行之时日内,天皇退位,皇嗣立即即位。


第三条 依前条规定退位之天皇为上皇。

2 上皇敬称为陛下。

3 上皇身份的相关事项登记,以及葬礼陵墓之事参照天皇之例。

4 有关上皇,除去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族之例。


第四条 上皇之后为上皇后

2 上皇后的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后之例。


第五条 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宜,符合皇室典范所定事项的,参照皇太子之例。


附则(摘要)


第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政令开始施行。(后略)

2 前项政令发布之时,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事先听从皇室会议意见。


第二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如因皇室典范第四条规定而出现皇位继承(即天皇去世),本法失去效力。


第六条 针对伴随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即秋筱宫),不局限于皇室经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一号规定,而根据同一条第一项所定皇族费年额度进行三倍金额支持。(后略)


第十一条 宫内厅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七十号)的一部分进行修改,目前附则为附则第一条,新增两条:


第二条 宫内厅除附则第二条各号所列事务之外,也负责上皇相关事务(后略)

2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前项前段所列事务而设立上皇职。

3 上皇职设上皇侍从长、上皇侍从次长各1人。

4 上皇侍从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

5 上皇侍从长侍奉于上皇侧近,受命处理上皇事务。

6 上皇侍从次长受命协助上皇侍从长,整理上皇职的事务。

(后略)


第三条 不局限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宫内厅为执行因《天皇退位等相关皇室典范特例法》第二条规定皇位继承事宜而成为皇嗣的皇族相关事务,设立皇嗣职。

2 皇嗣职设皇嗣职大夫。

3 皇嗣职大夫受命处理皇嗣事务。

(后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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