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
承德市公安局通告:依法查处2起涉疫违法案件↓↓↓
承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追究违反防疫规定人员法律责任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近日,全市公安机关又依法查处2起涉疫违法案件。
案例一:
滦平县小营镇派出所民警调查中发现:在小营镇哈叭沁村务工的刘某某为辽宁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经查,2022年4月5日18时许刘某某从浙江省杭州市出发,途经石家庄、北京、承德,于4月8日12时许来到哈叭沁村务工,未向当地村委会报备行程。刘某某在疫情期间,违反《滦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未提前向滦平县小营镇哈叭沁村村委会报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某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拼车司机苏某某载着乘客从北京返回宽城,途经承秦高速板城高速口下高速时,为隐瞒行程、逃避疫情检查,苏某某让金某将其车辆开下高速并通过疫情检查站,苏某某本人带领其他乘客步行翻过高速护栏进入便道,乘坐另外一辆轿车返回宽城城区,致使苏某某及乘客绕过疫情检查站,未能接受疫情检查及核实登记行程及本人健康情况。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金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警方郑重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积极配合落实防疫措施。对于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
自疫情发生以来,承德市从严从紧落实防控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今日整理编发我市今年以来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人员惩戒警示案例(第二期),希望广大城乡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为巩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全面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风险作出贡献。
双桥区
2022年3月27日18时,双桥区狮子沟派出所接某学院保安报警,称有一男子在该校疫情防控全校封闭期间,翻越栅栏进入学校。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崔某某带回所内。经审讯,崔某某承认为了见在学院就读的女友,私自翻越该校松树沟第一道铁桥栅栏进入学校的事实。但在审讯过程中,崔某某一直刻意回避近期出行轨迹等相关问题,经过民警全面收集资料、调取证据后发现,崔某某本人持有2个手机号码,其向警方提供的号码所关联的健康码、行程码显示其始终在承,但其在3月期间,多次往返石家庄、保定、北京、承德等地区,刻意隐瞒、漏报了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崔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
滦平县
2022年4月1日下午19时,在滦平县红旗镇红旗高速公路下口疫情防疫检查站,来自中风险地区所在地赤峰市的货运车辆司机魏某某,交替使用两张手机卡,隐瞒其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唐山市的行程。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魏某某罚款200元整。
宽城
2022年3月27日下午15时,在唐山市因疫情进行全域管控封控期间,唐山市迁西县榆木岭村的孙某某和蒋某某、谢某某三人欲到宽城县铧尖乡洗澡,步行至铧尖乡沟口子村马道沟疫情防控检查站时被疫情防控人员劝阻,但三人在脱离疫情防控人员视线范围后,私自翻山绕过疫情防控检查站进入宽城县铧尖乡沟口子村,被疫情防控人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孙某某、蒋某某、谢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围场
2022年4月26日,承围高速围场北口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货车的通行证件是复印件,有伪造证件嫌疑。现查明,该货车属承德盛邦商贸有限公司,自滦平县向围场县四合永镇运送铁粉,公司经理苗某某私自复印由交通等部门审批出具的《物资运输车辆审批表》,将《物资运输车辆审批表》部分内容清空,保留“申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公章和负责人签字,重新填写其他信息,重复使用此表,借此蒙混过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苗某某因伪造证件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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