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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最让人烦的朋友圈广告,你中了几条?

2016-06-27 中国工商报

微商是随着微信用户激增诞生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近年来发展迅猛,引人注目。不少微信用户都有在朋友圈或者微店购物的经历,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微商在推销产品时发布的广告呈现出一些乱象,为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也成为广告监管领域新的难点。




微商广告乱象的主要表现


广告乱象一:内容虚假


有些微商在推荐产品时,往往夸大产品功效。例如某些消字号的产品,功效明明是消毒,微商在宣传时却声称其具有神奇的医疗功效,或者宣称其能保健、延寿等。还有一些微商采用讲故事、使用者效果展示、发布高额成交量及火爆交易记录截图等方式吸引微友购物。实际上,这些所谓的成果展示不少是靠微商“造假神器”这一软件制作的。微商安装这一软件后,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从效果展示到检验报告,所有信息都能造假。




广告乱象二:广告用语不规范,触碰“高压线”现象多发


有些微商在宣传时,偏爱使用“第一”“最大”“最好”“最佳”等违反《广告法》的绝对化用语。药品广告则多含有“百分百治愈”“永不再发”等表示治愈率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保证。还有些微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方式进行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乱象三:发布广告的微商缺乏相应资质,广告内容未经审查


一些微商不具备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资质,却在微信好友群里大肆宣传销售这些产品。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微商擅自发布此类应审查而未审查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乱象四:微友饱受朋友圈广告骚扰


相信不少微友都有这样的感受,只要好友里有人做了微商,朋友圈就很容易被广告刷屏。由于朋友圈内多是亲戚、同学、同事或朋友兼职做微商,“拉黑”感觉面子上过不去,所以大多数人选择默默忍受,最多也就是屏蔽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微信广告是一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微商做广告时应征求当事人同意,但朋友圈内微商的广告很难按《广告法》此条规定执行,很多人不得不被动接受广告刷屏。


微商广告监管的难点


难点一:监管介入和定位难


由于微商广告一般是通过朋友圈、微信好友群等途径推送,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然,现在许多商家也会通过扫描二维码、找朋友等方式扩大广告受众面,但其更注重一对一的推送。如果不是受众中的一员或微信圈内人员举报,监管人员很难了解商家的广告推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很难准确介入和定位。


难点二:监管人力物力不足


目前,如果以企业名义申请公众号,需要提交营业执照,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则相对宽松,不需要实名认证。现在发布微信广告门槛较低,做微商的个人只要申请微信号即可发布广告。成本低,制作简便,导致微信广告数量庞大。由于没有专门的微信广告检索功能,广告监管部门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主动监管。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力物力不足,监管部门更显得力不从心。


难点三:执法人员取证难执行难


微信广告虽然属于网络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广告,不像其他网络广告那样完全公开,只有微信好友或朋友圈的一员才能了解相关广告内容。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订阅或关注的方式了解其广告内容,但个人微信号必须通过加好友的方式才能看到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因此,执法人员要对微信广告进行取证相对来说比较困难。


而且,广告发布者一旦删除在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则转发、收藏的内容也难以找寻。现实中,不少举报人员缺乏维权意识或专业技术,一般不会对违法广告内容予以固定,加大了取证难度。个人微信公众号没有实名制,有时广告发布者难以准确定位,执行有一定难度。


微商广告监管的突破点


突破点一:进一步完善制度


新《广告法》增加了网络广告管理的条款,但如何具体运用执行,仍有待相关条例或办法出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将纳入监管体系;微商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违法广告,在接到微友举报之后,工商部门也将调查处理。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务中应进一步研究微商广告的定义、形式和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监测方式和取证手段,明确法律法规适用,以实现有效监管。


突破点二:动员多方力量加强监管


一是增强微信平台的责任感。应发挥微信平台的主观能动性,让其积极参与、帮助和配合监管机关的执法行为。微信平台本身应制定广告管理制度,加强规范。


二是增强微商团队负责人的法律意识。现在不少微商都是团队运营且人员众多,其代理的产品可能有公众号,但分销商多是个人微信号在运营。这种团队模式一般有统一培训、授课,产品广告内容也有统一发布格式。对这种运营模式应从源头抓起,对相关负责人加强指导,促使其诚信经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三是调动广大微友的力量参与共治。因为朋友圈带有一定的私密性,不是圈内好友很难发现违法行为。如果能调动微友的力量,鼓励他们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举报,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他们掌握固定证据的简单办法,共同参与,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突破点三:开发微商广告标记功能


自今年2月23日起,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正式全量开放。投放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每个用户进行分析定义并添加对应标签,如教育、旅游、金融、汽车、房产、家居等,再把这些标签群体提供给广告主,供其选择相应的群体作为广告投放对象。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助已有的技术,与微信运营方共同研究开发广告标签标记功能,既便于广告监管部门监测和定位广告发布者,也有利于平台运营者实施管理。(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 晏微)


相关链接


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发布


第十五届中国互联网大会——2016中国分享经济论坛日前举办。论坛上发布了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介绍,微商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微商的关键词之一是“闲置”。“将碎片化的时间和碎片化的价值聚集,很多微商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实现了创业、就业,甚至完成了财务的自由发展。”于立娟说。


微商的主体是个人,是由每一个希望改变自己生活状况的草根创业者发起的电子商务形态。报告提到,微商在2012年至2016年的发展几乎超过了传统电商10年的成长。报告对微商的从业规模进行了估算。“2016年,我们预测微商的市场规模能达到3600亿元,微商的从业者将达到1500万人左右。” 于立娟说。


 对于微商未来的发展,报告提到了8个趋势,即微商泛在化、品牌微商化、平台规范化、运营系统化、渠道立体化、人才专业化、用户社群化和生态完整化。(钟青)


最让人烦的微信广告


集中刷屏类


此类广告主要是服装类,例如“秋冬服装集中上新”这一条,发布者可能会连发十多条图文并茂的朋友圈,瞬间刷屏。不少受访者表示这是最想拉黑的广告类型。


道德绑架类


“不转不是人”“不转就是不孝”“不转光棍一辈子”……对于这类广告,源头多数是微信公众号发出的,被朋友转发到了朋友圈。这种广告多以保健品、减肥美容类、传销类为主。其实“不转就是不孝”就是某品牌的红外线加热裤的广告,呼吁年轻人有孝心都该为父母买一条。


A货、走私货类


手表、墨镜、皮鞋、箱包、服装……各类高仿A货也是朋友圈广告的一个大类,殊不知这些商品已经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



天花乱坠类


此类型广告集中在面膜、化妆品、保健品几大类上,又以面膜最甚。“一个面膜全功效,可能吗?又美白、又保湿、又祛斑、又去皱,还什么无添加,纯天然,神药还是仙丹啊……”这种广告多出现在女性朋友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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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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