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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解密:如何让你的商标换来亿万元

2016-07-04 中国工商报

一件小小的商标能用来做什么?有人说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有人说能够保护企业不受“李鬼”侵扰。这些答案都对,不过商标还能够变成真金白银!




◎汉中两企业质押融资1900万元


2016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权、专利权和土地进行质押,向长安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贷款1800万元;汉中庆瑞丰食药用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质押商标权向长安银行洋县支行贷款100万元。目前,上述贷款已经打入两家企业账户,实现了汉中市商标权质押贷款零的突破。


◎川北商标权质押获贷千万元


2016年5月,四川川北凉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获得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是厂房设备,而是该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川北商标专用权。据悉,这是南充市顺庆区首个利用商标专用权获得质押贷款的成功案例。


今年4月,在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与帮助下,四川川北凉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准备了相关材料和申请书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很快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继而获得银行发放的1000万元贷款。


◎东钱湖商标权质押两次获贷7亿元


2016年4月,浙江省著名商标东钱湖成功质押专用权获得贷款5亿元,刷新了2015年质押获贷2亿元的纪录,成为浙江省单个商标权质押贷款额最高的商标。


2015年5月,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东钱湖商标权作为质押,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2亿元的贷款合同。2016年,该公司再次以东钱湖商标权作为质押,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集士港支行正式签订了5亿元的贷款合同。


据了解,东钱湖商标是2003年3月注册的一个全类注册商标,2014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目前,该商标已在31家企业、32类商品、1500万个商品上使用。经有关机构评估,东钱湖商标的品牌价值达52.3亿元。


◎回味商标实现石狮质押贷款零突破


2012年2月,福建省石狮市工商局成功指导石狮市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回味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为企业融资300万元,实现了石狮市商标权质押贷款零的突破。


据悉,自2008年9月永春老醋有限责任公司以桃溪商标权作为质押获得银行100万元的贷款授信以来,泉州市已有10多家企业成功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其中,位于南安市的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宇驰名商标权进行质押,获得2.9亿元贷款,创造了当时福建省最大额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纪录,而同样位于南安市的申鹭达集团也曾成功获得一笔1.84亿元的质押贷款。


2011年,惠安港燕鞋业、安溪颖昌茶厂、泉州跃豪等中小企业也通过质押商标专用权进行融资,并都获得了50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标价值高


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商标由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申请注册,于2007年注册成功。2011年,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质押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获得银行贷款1亿元,成为江苏省第一笔集体商标权、农产品商标权质押贷款,其贷款数额也成为该省之最。


自《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出台后,昆山工商局(现市场监管局)积极指导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运作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商标权的质押贷款工作。昆山工商局的这一做法得到中国银行巴城支行的支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商标的品牌价值达到3.1亿元。据此,中国银行巴城支行对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发放贷款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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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条款


一、《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质权”之第二节“权利质权”,同时适用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10日公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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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邵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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