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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率先通过总局验收

2016-07-06 中国工商报

6月23日至24日,国家工商总局验收组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了验收。验收组认为,江西省开发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予以验收通过。这也是全国第一个通过总局验收的省份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李克强总理去年视察工商总局时作出的重要指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务院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发挥“先锋官”和“守护神”作用的重要抓手。为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机制的建立和相关国家级重大信息化工程申报立项和项目总体设计工作。同时,为了实现“2016年年底前基本建成使用”的目标,国家工商总局制订了有关文件、方案和标准规范等,并通过推进“7+1”先行试点建设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江西省是“7+1”先行试点单位之一。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时任省委书记强卫、时任省长鹿心社、常务副省长毛伟明、分管副省长谢茹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加快公示系统建设。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即现在的“公示系统”)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去年以来,江西省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7个有关商事制度改革的文件。这些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公示系统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江西省工商局与36家省直单位签订了《企业信用信息合作备忘录》,实现了江西省质检、税务、海关、安监、食药、环保、发改、财政、卫生、商务、住建、工信、人社、旅游和法院等主要监管执法部门涉企信息归集


验收组认为,江西省工商局按照总局制定的技术设计方案、标准规范、原型设计和有关要求,对原有的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了名称、标准、平台三个统一。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由面向社会公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面向政府各监管部门的一体化监管协同平台组成,构建了信息公示、公众查询、部门监管、辅助决策等功能高度集成统一的信用监管生态系统门户,为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的有效实施创新了机制和流程,创造了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验收组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组织体系健全完备,信息归集初具规模。目前公示系统已经归集全省各相关部门的20大类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数据500多万条以及登记备案信息400多万条,基本实现了主要监管执法部门涉企信息,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登记备案信息的全量归集,初步搭建了信息共享应用的平台,有效夯实了公示系统建设基础。


二是信息公示及时全面,查询搜索方便快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现了本省各类涉企信息依据统一社会代码、营业执照号码、企业名称进行关联,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查询搜索更加智能化、人性化、精准化,填报功能模块运行稳定、保障有力,为公示系统社会效果的充分发挥提供了良好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条件。


三是部门应用支撑有力,协同监管形成合力。协同监管平台构建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数据归集数据处理、数据红盾分析应用、数据业务支撑平台四个功能分区,实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双告知、简易注销、抽查检查(双随机)、失联企业等六项主要功能,符合总局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组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技术初步设计方案》要求,相关数据符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数据规范(暂行)》,该系统面向省直单位和基层,按照“统一设计、数据共享、联网应用”的思路进行了有效延伸,形成了江西全省的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企业信用监管“一张网”,初步建成了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服务江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验收组也指出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江西省工商局尽快补齐短板、完善系统。(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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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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