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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王宝强用经验告诉你,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办?

2016-08-16 中国工商报


这两天各大媒体都被“王宝强离婚事件”刷爆了,王宝强深夜发出离婚声明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出轨,声明发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微博评论被瞬间刷爆。早在今年7月就曾传出马蓉出轨的消息,但并未引起太大反响。


而在今年3、4两个月份,王宝强的公司宝亿嵘影业曾发生过两次股权转让,最终王宝强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以此分析,王宝强应该对妻子出轨一事应该早已知晓。







根据微博认证显示,马蓉为宝亿嵘影业总裁,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原本在王宝强口中称为“夫妻店”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的确为马蓉,原股东为马蓉和王宝强现任经纪人任晓妍,马蓉出资1500万,任晓妍出资500万。


但在今年的3月25日,该公司曾发生过一次股权变更,在这次股权的变更中,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改为13%。而公司另外25%的股权持有人为王宝强现任经纪人任晓妍,在此次股权变动中未显示股权比例有作更改。


而在一个月后的4月19日,公司股权再度发生了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以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法人股东的合伙公司,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是一家今年4月8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宝强。


事件发生后,微博认证为宝亿嵘影业CEO的任晓妍转发了王宝强的微博,并称:“哥,挺住!为了父母,为了孩子,坚强!”



第一次投资人变更



第二次投资人变更


网友们在这次事件中一致力挺王宝强,

没想到憨憨的宝强竟会遇到这种事情。

但是,股权的提前变更是不是真的是为了离婚做好了准备呢?

不少网友在心疼宝宝的同时为他的隐忍和“机智”点赞!

那么,离婚的时候,

股东股权的变更会给公司造成哪些影响呢?

该怎么解决?

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在万众创业的浪潮中,包括很多已婚或创业中结婚的人投入其中。如果出现合伙人离婚,TA的股权如何处理?是否TA的爱人有权分割TA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呢?


因为创业是合伙人的创业,股东都是挑选的股东,如果直接由TA的爱人取得股权,通常会给团队带来麻烦,进而导致项目发展、融资都可能严重困难。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

经典案例

赶集网创始人离婚股权纠纷案,导致赶集网上市失败


2012年赶集网欲赴美上市,却因总裁杨浩然转移财产而泡汤。赶集网是杨浩然与滴滴杨浩涌在2005年创建,半年后做到了同类网站的北京市场占有率第一。2010年杨浩然与妻子王宏艳离婚时,执意要在离婚协议上加上一句“鑫秀伟烨公司的股权系杨浩涌赠与杨浩然,归杨浩然个人所有”。鑫秀伟烨公司正是“赶集网”的运营公司,股东为杨浩然和杨浩涌,二人分别持股50%。随后王宏艳将杨浩然兄弟俩与赶集网诉上法庭。开庭当日又出意外:杨浩然的律师告诉法官两人不是亲自领的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因此请求海淀法院中止审理。王宏艳称,股权纠纷案中止审理期间,杨浩涌已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赶集网副总裁刘洋。这一系列的事件导致2012年赶集上市失败。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第二条  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界观点


1.哪些股权离婚时TA的爱人能参与分配


由《婚姻法》及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1条规定可看出,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财产投资的公司中,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果发生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资产投资的公司,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同样要分割。


如果公司投资设立于结婚之前,则该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理解法律对离婚股权的规定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对股权进行约定,对有夫妻法律事实存在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处置、权利范围进行特殊约定。


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对前述问题没有特殊约定,则发生股东离婚情形时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处理,可以理解为该股东夫妻间的股权分割视为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从司法的角度,倾向于保护股东之间的人和关系,也保护夫妻之间的股权财产关系。


赶集网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一旦你的合伙人闹离婚,而TA的爱人又不依不饶,问题就会很严重。


3.如果合伙人离婚,TA的股权怎么办


公司章程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但该规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没有规定的,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式双方达成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须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考虑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


(1)实物分割,即分割股权份额;

(2)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综合中国青年网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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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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