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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这个地方,率先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及配套标准规范!

2016-10-26 中国工商报

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该如何处理?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在联合惩戒工作上有了重大进展。


近日,横琴新区管委会下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及联合惩戒标准规范》(下称《标准规范》)。


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商事主体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以及联合惩戒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对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横琴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发展动力,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也将为全省乃至全国制定统一的信用惩戒法规提供有益经验。




《办法》由总则、失信行为认定及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管理和保障、附则等七个部分组成。《标准规范》由失信行为的定义、失信行为的分类、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规范等四部分组成。


《办法》《标准规范》在诸多方面体现改革创新和突破,凸显以下六大亮点:


1 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失信分类及认定体系。
现行的国家法规政策仅对商事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而对商事主体比较容易违反的、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低层级失信行为缺乏规制。《办法》《标准规范》明确,根据商事主体的失信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创新性地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等三个层级,实现失信行为分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效弥补了国家政策空白造成的操作缺陷。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的方法、流程和时限,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2 整合各方力量,建立起“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失信惩戒大格局。
将全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均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部门,改变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实施惩戒的局面,实现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商事主体共同实施惩戒;将惩戒对象拓展到失信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等责任自然人。除了明确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外,还规定了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措施,增强社会共治力度。

3 突出分类施策,建立“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失信联合惩戒标准。

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相关职责时,对失信商事主体采取重点监管、经营限制、行为限制、实施负面评价等惩戒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具体分三个惩戒层级:


  • 对于轻微失信行为,采取提示性和便利性方面惩戒措施,即以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其改正为主,并在其办理行政审批、接受公共服务等享受便利性政策方面加以约束;


  •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采取便利性和限制性方面惩戒措施,即除了采取上述便利性方面惩戒措施外,还在申办许可、评先评优、享受奖励等事项加以限制;


  •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各类限制性和禁止性的惩戒措施。


4 强化信息保障,全省范围内首次明确组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明确由该中心制定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征集、分析、加工、交换和发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开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示平台,建立商事主体信用档案,对外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状况查询等,进一步破除 “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和运用,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5 实施清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明确建立清单管理及救济保障制度。
明确制定具有“标地雷”“晒权责”性质的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下称《清单》),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以及惩戒措施,落实部门惩戒任务。宏观规定《办法》、中观规定《标准规范》、微观规定《清单》,三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横琴新区联合惩戒工作的制度体系,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奠定重要基础。《办法》《标准规范》还规定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的条件、途径和程序;规定了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责任追究、督促考核制度等,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

6 开展跨境合作,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建立信用监管琴澳合作机制。
规定横琴新区加强与澳门政府部门信用监管合作,逐步实现横琴、澳门两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探索实施失信商事主体跨境联合惩戒机制,维护琴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琴澳深度合作发展。

(来源:广东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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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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