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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隐藏在“市场调研”名义下的违法广告

2017-03-06 中国工商报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稽查大队根据幸福大街工商所转来的材料,依法对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宾馆内摆有印有“红塔山 储藏时光”“9.9大重九方便亲切交谈始创于1922”等用语的展示柜和大重九、红塔山香烟模型(按照真烟的比例制作的模型)。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交了上述展示柜、香烟模型的展示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和该宾馆负责人交代,展示柜和香烟模型是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放置在宾馆内向大众展示的。因此,本案涉事主体为两个,即广告经营者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告发布者北京某宾馆。然而,该宾馆一口咬定摆放展示柜和香烟模型的行为系“帮助”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的“私下行为”,双方并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产生经营费用,因此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后果不应由宾馆承担,且该行为不属于广告行为。


办案人员认为,双方都是正规企业,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必定会反映在双方财务账目上。于是,办案人员分别调取了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营业室)业务回单,(住宿费)发票以及宾馆提供的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电子回单凭证,发票,发现双方账目收支完全吻合。在铁的证据下,双方当事人承认有两笔账目确系该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给宾馆的展示费(广告费),设置展示柜行为是为宣传某个烟草品牌而进行的市场调研。据此,东城工商分局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行为。


经查,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与某宾馆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云产烟酒店展示合作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当天将印有“红塔山储藏时光”“9.9大重九方便亲切交谈始创于1922”等用语的展示柜和大重九、红塔山香烟模型放置于该宾馆内一层楼道。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月先后两次以每次1400元的价格向北京某宾馆支付展示费(广告费)共计2800元。为规避检查,该宾馆以住宿费名目记录在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中。该宾馆也于2016年2月、4月先后两次收到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展示费(广告费)共计2800元,且两次均以住宿费名目给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并将此两笔展示费(广告费)收入在该宾馆财务账目主营收入即住宿收入中。


处理结果


东城工商分局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以香烟模型和展示柜等实物形式在宾馆内展示,属于烟草广告的一种形式,本质上属于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发布以上内容广告一次,东城工商分局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项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对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北京某宾馆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80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与思考


当事人通过提供展示柜、香烟模型的方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东城工商分局查办的发布烟草广告类案件中,属于首个利用展示柜、香烟模型在公共场所以陈列展示的形式发布烟草广告的典型案例。


从本案来看,这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案手段隐蔽。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宾馆签订烟草展示柜合作协议当日(2015年12月20日),向宾馆提供展示柜、香烟模型并放置在宾馆7号楼通往8号楼(宾馆商品部对面)过道的显眼位置。这种展示方式可以让来往宾客或访客频繁接触到广告内容,加深其记忆。


2.展示费(广告费)记账方式隐蔽。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北京某宾馆)在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展示费、信息费、租赁费、服务费、设计费、办公费’(见明细)”,而在双方实际的财务记账中,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将支付的展示费以住宿费名目记载在财务账目中,北京某宾馆则将收到的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展示费列入主营收入即住宿收入账目中。在询问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时,其表示并没有安排人员住宿在某宾馆内。


3.当事人涉案动机隐蔽。隐蔽的展示手段和实际的记账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隐藏其发布烟草广告的动机。办案人员在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发现,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烟草专卖业务。经询问,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在宾馆内设置的展示柜不涉及第三方,其设置烟草展示柜的目的是进行市场调研,但其行为构成云产烟品牌宣传,实质上属于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以展示柜、香烟模型的实物展示方式发布烟草广告,有别于烟草专卖店或柜台的产品展示,并不是说只要烟草专卖店内设置有印有某烟草品牌的展示柜和香烟模型,就属于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


就本案来讲,当事人以展示柜、香烟模型的实物展示方式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之所以违法,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采用展示柜、香烟模型的实物展示方式是为了宣传某烟草品牌,且已经产生展示费用。


二是展示柜和香烟模型放置在住宿宾客或访客频繁自由出入的宾馆一层楼道内,受众会广泛接触相关内容,属于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行为。


三是宾馆特设的商品经营部并没有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所宣传的烟草品牌,该公司利用展示柜、香烟模型向大众进行品牌宣传是有独立场所的。综合这几个因素,办案机构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主办人:梁震 郑小平 撰写:丁东林)


点 评



向违法烟草广告“亮剑”


2015年6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施行,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开展全面禁烟。北京等城市开展的控烟活动,为制定全国禁烟法规做好了“探路”工作,也为全面禁烟奠定了更坚实的民意基础。在全面禁烟成为大势所趋的高压态势之下,违法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查处越来越困难。本案中,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才抽丝剥茧,查清了隐藏在所谓“市场调研”名目之下的违法广告行为。本案的查办,很好地体现出新《广告法》施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执行力度,显示出政府对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强有力支持。


一、定性准确,论述理由充分


本案定性的重点是认定当事人的展示行为属于广告。本案中,当事人在住宿宾客或访客自由出入的宾馆一层楼道放置的展示柜,不但摆有大重九、红塔山香烟模型,且展示柜上还印有“红塔山  储藏时光”“9.9  大重九  方便亲切交谈  始创于1922”等用语。按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对广告定义的描述来看,当事人通过展示柜这个媒介,以香烟模具展示和广告语的形式,直接对大重九和红塔山香烟进行推介,完全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而且,由于当事人展示柜内摆放的是大重九、红塔山的香烟模具,而不是真实的商品,更清楚地表明其行为是广告宣传,而不是商品销售。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删除了原《广告法》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这个认定广告的前提。由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开始于2015年12月20日,因此,当事人所谓 “没有产生经营费用” 的辩解不影响广告行为的定性。


二、案件调查取证扎实


涉事当事人某宾馆开始一口咬定摆放展示柜和香烟模具的行为系“帮助”和“私下行为”的辩解,虽然不能推翻广告行为的定性,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身份的确定。某个自然人在未经宾馆许可的情况下,在一层楼道的醒目位置摆放展示柜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却没有引起宾馆管理人员的注意和干涉,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北京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营业室)业务回单,(住宿费)发票以及某宾馆提供的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电子回单凭证,发票,揭穿了这个谎言,从而锁定了案件当事人某烟草咨询有限公司。


调取双方的财务资料,使得本案的事实证据更充分,定性更准确。办案人员没有被动停留在口头的询问和最初当事人提供的那份云产烟酒店展示合作协议上,而是深入展开调查,主动调取双方账册、银行回单、发票等财务资料,并进行了分析比对,从而彻底查清了事实。敢查账、会查账,体现出办案人员较高的办案水平。


从控制吸烟到全面禁烟,除了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更需要包括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内的相关机构的严格执法。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提高对控烟事业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对违法烟草广告绝不手软,严格查处。(特约点评人: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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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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