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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 | 违反广告法被罚93万!发布招商广告不可任性

2017-03-20 中国工商报

近年来,加盟项目受到不少创业者青睐。个别加盟商抓住创业者希望短期内赚大钱的心理,在广告中大肆宣传零风险、高收益,一些广告语极具诱惑力:“天天好生意,月入超想象,盈利能力高出传统5倍”“一个千载难逢的好生意,365天天天挣钱”“超强盈利模式,让您用小钱挣到大金矿”……一些创业者头脑一热,便落入圈套。


对招商、投资理财类广告夸大宣传的情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首都工商部门以新《广告法》施行为契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此类广告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下文介绍的海淀工商分局查处的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943817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代理、发布广告,广告制作;应用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调查经过


2015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设立的28商机网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办案人员立刻检查了网站内容,发现的确有违法广告正在发布。调取当事人相关注册信息后,办案人员于12月10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网站内容、广告发布后台系统、网站服务器、财务系统进行全面调查,并现场打印网页截屏、复印相关凭证。


违法事实


办案人员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其设立的28商机网(www.28.com)发布招商加盟类广告,行业涉及服装、餐饮、美容、家居等。当事人按照广告位置不同,收取客户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广告发布费用。当事人与广告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策划方案,编写系统需求文档,配置程序和数据库,并放置在28商机网的服务器上。当事人负责对宣传页面进行内容维护,对宣传标题和链接信息进行更新。


经查,当事人在28商机网上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包括:


1.当事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乔东家排骨大包”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4.416万元。广告中含有“乔东家排骨大包 全国268家店全部实现盈利,毛利70%,净利50%,天天好生意,月入超想象,盈利能力高出传统5倍”等内容。


2.当事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七公主九味卷”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5.568万元。广告中含有“七公主九味卷,大把票子你卷走,生意火,市场广阔,超高盈利,加盟七公主卷饼专门店,一月净利5万元”等内容。


3.当事人为济南悦榕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锅先森台湾卤肉饭”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4.8万元。广告中含有“锅先森台湾卤肉饭 4周开店,餐,稳收益,快速回本,15平方米即可开店”等内容。


4.当事人为北京创影天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街头拍客”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3.92万元。广告中含有“街头拍客,主题自拍照相馆 ,一个千载难逢的好生意‘365天 ’天天挣钱”等内容。


5.当事人为济南广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魔法箱子智画馆”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3.8万元。广告中含有“魔法箱子智画馆,点燃市场沸点,打造创富优势,掘金轻松给力,高附加值项目,提升利润空间,样样热卖带来盈利递增”等内容。


6.当事人为济南广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哥凡尼冰晶画”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8万元。广告中含有“哥凡尼冰晶画,超强盈利模式,让您用小钱挣到“大金矿”,支持步步到位,盈利直线飙升”等内容。


7.当事人为济南御府川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发布的“瓦罐小吃”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6.8万元。广告中含有“瓦罐小吃,瓦罐营养美食,冬季夺金利器,天下财富我有,让你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巅峰,狂揽人气,持续吸金”等内容。


8.当事人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联众易购”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5万元。广告中含有“联众易购,电商时代分销火爆 ,分销返利可达5%-30%,钱景诱人!投资小,回报高,盈利快。能上网、会打字,挣钱就是这么简单”等内容。


9.当事人为北京臻得味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金诺郎”招商加盟广告。广告发布费用4.2万元。广告中含有“金诺郎,养生烤肉大专家,投资必有回报,高盈利:与传统烤肉相比,盈利高达60%,烤肉也养生,挣钱太轻松”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招商加盟广告中,均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进行合理提示或作出警示,且广告中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当事人称在发布上述广告前已审查过相应广告主的资质,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书面材料。上述广告按合同约定已经执行完毕,广告费已全部收取,共计46.504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条第(七)项第(2)目之规定,海淀工商分局于2017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46.504万元。

2.罚款93.008万元(广告费的两倍)。


延伸思考


加盟项目近年来受到不少创业者的青睐。个别加盟商抓住创业者希望短期内赚大钱的心理,在招商加盟广告中大肆宣传零风险、高收益,一些广告语极具诱惑力:“天天好生意,月入超想象,盈利能力高出传统5倍”“一个千载难逢的好生意‘365天’天天挣钱”“超强盈利模式,让您用小钱挣到大金矿”……这些听起来格外动人的承诺,使得不少创业者产生一种错觉,仿佛这是上天安排给自己的赚钱机会。在渴望致富的心理驱动下,不少创业者头脑一热,便不由自主掉进加盟商的圈套。


2015年9月1日《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广告法》之所以增加此项内容,主要有两个原因:1.投资往往有风险,在投资中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此,应当使作为广告受众的投资者有清晰的认知,即广告中应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的提醒或者警示。2.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会受复杂的市场环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还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理,投资能否保本、无风险、保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一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法招商加盟广告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看到加盟广告时要保持头脑清醒。(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陈锐)


※点  评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针对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广告业态的新情况、行政机关广告监管的新问题,在“广告内容准则”章节补充、完善了众多内容,其中对于招商广告相关准则的规定就是此次修法新增内容之一。


应该说,近年来招商、投资理财等类型广告中存在众多以“零风险”“高回报”等为噱头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的情况,社会各界反应强烈。首都工商部门以新《广告法》施行为契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此类广告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海淀工商分局查处的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


一、本案定性准确


在本案中,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并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作出处罚。


本案对当事人违法的认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认定当事人发布招商广告有关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是认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对于所发布广告内容存在违反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一事实属于“明知”或者“应知”。


对于第一点,以本案认定的第一则违法广告为例,当事人接受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在网上发布“乔东家排骨大包”招商加盟广告,广告中含有“全国268家店全部实现盈利,毛利70%,净利50%,天天好生意,月入超想象,盈利能力高出传统5倍”等内容。广告主深知,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该公司招商项目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该招商项目风险大小,以及投资回报预期是否丰厚,因此广告主在广告中宣称既有加盟门店全部实现盈利、毛利与净利高、盈利能力远超传统等。上述广告用语从字面上理解,明显含有对投资人加盟后门店收益情况的保证性承诺,明里暗里告知投资人“该招商项目绝对获利,稳赚不赔”。至于对因市场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广告中未作任何提示或警示。其他8则广告同理,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于第二点,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代理、发布广告,广告制作”等,其与涉案广告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广告主委托,利用所设立的“28商机网”为广告主发布招商广告,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显然属于广告发布者。作为广告发布者,当事人应了解《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发布广告前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如前文所述,对照《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所发布的9则招商广告的行政违法性较为明显。笔者未看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故不确定当事人对这一违法事实是否明知,但从前述分析不难看出,当事人对此至少是应当知道的。在此情形下,办案机构依据《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处罚裁量准确、适度,贯彻了依法行政、过罚相当的原则


新《广告法》普遍提升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扩展了处罚幅度。以本案所涉条款为例,《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对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除没收广告费用外,规定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最高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由于此处罚规定过于宽泛,在个案中就需要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裁量。


为严格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执法标准统一,提高执法效能,首都工商部门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北京市工商局制定并先后多次修订了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与裁量基准,全市工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对照《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存在两个违法点:一是未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二是广告内容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条第(七)项第(2)目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据此,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处罚,符合《广告法》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三、本案调查取证扎实充分


本案的违法广告发布于互联网,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相比,互联网具有内容易修改、数据易删除等特殊性。因此,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及时调查和固定证据是办案关键所在。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网站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内容确实存在后,及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打印网页截屏、复印相关凭证由并当事人确认,及时固定了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为案件进一步查办打下了良好基础。


此外,从本案调查经过、违法事实的表述来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内容、广告发布后台系统、网站服务器、财务系统进行了全面调查,特别是对当事人广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确认,对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的认定也十分精准。(特约点评人: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任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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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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