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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工商总局:从登记注册环节防范非法集资 加强广告审查监管

2017-04-26 中国工商报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工商总局指出,要从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入手防范非法集资,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督。


工商总局表示,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和《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努力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一、从登记注册环节入手,配合加强相关企业管理监督


积极指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清理整治工作。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提请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以企业信用监管促进相关行业规范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要求,主动向主管部门推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信息,为情报研判提供依据。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投资类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依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投资类企业工作。对于因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经营范围中存在“投资”及“投资管理”项目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其存续状态和从事的主要业务。尤其是对在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注册的,或以该地区自然人、企业为投资人的此类公司予以重点排查,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三、进一步依法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


按照工商总局、银监会、原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的要求,对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涉嫌或已经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2016年,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积极查处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广告案件,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通报金融管理部门甑别处理。


此外,通过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及邮件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严密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警示提示,宣传此形式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消费,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的要求,立足本职,认真指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继续加强与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依法加强广告监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更好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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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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