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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 | 横琴发布首份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

2017-05-23 中国工商报

近日,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正式对外发布《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批)》(下称《清单》),率先将清单管理模式引入信用监管领域,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领域首批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及联合惩戒部门。



《清单》共分为失信行为、失信程度、联合惩戒部门和具体惩戒措施等四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具备失信行为“提示清单”和联合惩戒“权责清单”的双重特点,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推动各相关单位落实惩戒任务,共建信用惩戒大格局。《清单》呈现以下特点:


1


依法界定失信行为,

实现对失信行为分类“纵到底”


失信行为梳理始终坚持合法性标准。《清单》梳理的首批58种违法失信情形,均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典型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涉及20部法律法规58个条款,包括七大类违法失信行为,分别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规定行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违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违反直销管理规定和禁止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依据失信程度对失信行为分门别类。《清单》将失信行为划分轻微、较重、严重等三个失信层级,有效弥补了因国家政策空白导致的操作缺陷,实现有效管理。具体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罚则,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较轻处理的,列为轻微失信行为;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理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应处以特大数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严重处理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在惩戒对象方面,除了惩戒失信商事主体本身,还拓展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等责任自然人,强化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增强了失信惩戒的广度。

2


参与实施惩戒的单位覆盖全面,

实现联合惩戒“横到边”。


《清单》明确的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多达25个,其中包括行政、司法单位共19个,实现了全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全覆盖;联合惩戒单位还涵盖了区消费者协会、金融协会等社会团体,大横琴投资公司、创业谷等企业单位,以及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保险行业单位。各单位将严格依法对照清单履职尽责,将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的局面,实现由多个单位在多个领域共同实施惩戒,彻底打破当前信用监管“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严密的信用惩戒网络,真正发挥出联合惩戒的威力。 


3


惩戒措施门类齐全


除了明确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外,还规定了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措施,推进实现部门联动、社会共治。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和政策,《清单》从行政、市场、行业、社会等不同角度进行梳理、汇总,共整合形成3个层级5大类80条具体措施。其中轻微失信惩戒措施12条、较重失信惩戒措施22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46条。


具体包括五大类:


  • 诚信提示、警告类措施如信用提醒、诚信约谈、惩戒谈话;记入社会团体会员信用档案,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等。


  • 从严审核、监管类措施。比如,在各类评先评优,特殊人才奖励、横琴诚信店申请等方面从严审核;不列入区内各类免检、免审失信范围,并适当提高抽查、检查频次等。


  • 公开披露、公示类措施。比如,在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披露两至三年;通过主要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典型案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等。


  • 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限制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便民服务措施;限制参与评先评优;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限制取得政府土地供应、安全生产许可;融资授信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等等。


  • 剥夺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取消获得的奖项;责令搬离创业谷;从金融行业协会除名等。


《清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横琴自贸片区商事主体“纵到底、横到边”的信用惩戒制度体系正式建立,将有力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为全省乃至全国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提供有益探索。(来源:广东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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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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