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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怎么办?

2017-08-31 中国工商报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案件是目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看看基层干部的建议。


笔者曾长期在企业注册登记一线工作,近年来转岗至企业监管部门,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案件多有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大幅降低企业注册登记门槛,该类案件呈多发趋势。仅去年下半年以来,笔者作为主办人员经手调查的此类案件就高达上百件。

 

 

在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的背景十分复杂,既有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制度设计和社会层面利益驱动的原因,也有个人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信息共享滞后的原因。个人身份被冒用,会给被冒用的个人生活、国家税收、国家机关公信力以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甚至导致注册登记工作人员行政履职被追责。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形成的原因

  

一是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此外,在注册便利化等趋势下,企业登记程序未来将更加简便。在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无须到登记机关办理,对有关材料的审核重点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某个人就能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企业中的其他成员。

  

二是社会层面各种利益驱动。

  

虚开发票赚取违法收入。利用虚开发票赚取费用的情况一直存在,特别是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行后,更多的行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润更加丰厚。对于新设企业,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一般情况,企业每次最多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若提供签订的相关供货合同、供货协议,近3个月已认证的大额进项发票等信息,企业还可以申请升级为50份。按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计算,50份发票最高的虚开金额可接近500万元,若按17%的税率,将涉及税款73万元左右。同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一些中介组织以总部经济等形式集中管理一大批开票公司,并给予奖励,奖励数额大的甚至达到所纳税款中地方税收100%返还。因此,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虚假公司申领发票后进行虚开,可获得巨大的利润。为了事后逃避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刑事违法行为,一些非法中介及组织大肆收集公民身份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这是目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最为普遍的原因。笔者所查处或正在查处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类。

  

规避一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部分人员在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因未找到或不愿意与其他人员一同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但又想规避一人公司中投资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就会自行或委托中介结构随意寻找他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同样,为规避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时一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风险,也会出现冒用他人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登记申请人或办照服务中介机构为图简便、省事导致的潜在风险。许多合法注册和经营的公司在委托或自行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时候,为图简便省事,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署名签字都是在不知情甚至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当然,对于即使不知情签字系他人代签,但知晓并同意该办理事项的,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被冒用身份,一般情况也不会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过在公司设立尚未实际经营时,若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引发矛盾,就可能出现部分股东或管理人员以登记材料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身份系被冒用为由,要求撤销登记,从而达到强制退出的目的。

  

一些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长期从事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代办业务中,为获取代办费或其他经济利益,给冒用甚至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大开方便之门。他们了解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形式审查为主的工作方式,可以规避公司办理中的法律法规约束条款。他们利用极少数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审查不到位等漏洞,利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肆意造假,如代股东签字、只要复印件不看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等,以千篇一律的书面材料报请公司审批。

  

三是个人身份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非法泄露。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特定用途标注,随意公开身份证照片,甚至身份证原件也因缺乏妥善保管导致遗失。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猖獗,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普遍现象。这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人提供了便捷、稳定和廉价的信息源泉。


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的危害

  

对被冒用人的危害。个人被冒用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后,若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冒用人将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牵扯进刑事案件。在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被冒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即便冒用身份设立的企业尚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冒用身份设立企业本身的违法性,也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若被冒用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对个人财产状况审核严格的人员,因其在外“被设立或投资企业”,还会严重影响其升迁、考核和个人信用等。

  

对国家税收的危害。如前文所述,现实中存在不少违法人员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设立虚假公司,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收益的目的,这将最终损害国家税收并滋生腐败。在一起案件中,涉案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千万元。而因开票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信息均为冒用,政府的招商引税奖励(或返还)将成为某些人员滋生腐败的温床,也给确定最终的违法违纪人员加大难度。

  

对国家行政许可机关公信力的危害。公民个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易被注册为公司的股东、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势必会对国家行政许可机关行为的严肃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已经及时办理遗失身份证挂失该身份证仍然被不法人员畅通使用,势必引起国家行政许可机关非诉案件的大量产生。近两年,因此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正逐年增加。

  

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危害。企业法人作为现代经济最主要的交易主体,在其本身、法定代表人或其部分股东、高管为虚假(冒用)的情况下,责任承担能力都将不复存在或受到极大影响,任何与其发生的交易也将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


行政监管建议

  

从根本上完全杜绝冒用身份进行企业工商登记,从目前看,只能修改法律,要求股东、董事、监事都携带身份证原件去办理登记,但这显然不符合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方便大众创业的大方向,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加快信息共享建设,引入公安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使登记机关可以实时查询身份证真伪和挂失情况。为保障股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安全,防范假冒身份进行虚假工商注册等违法行为,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在网上、窗口办理登记注册时,应首先进行身份确认,否则不能完成后续登记工作。这项措施有待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更高层面上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加强企业经办人及办照服务中介机构行为管理,保障经办人或中介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更新。经办人、办照服务中介机构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高注册登记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虽然企业注册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法律并没有取消审慎审查的权力。因此,在登记过程中要以审慎审查的态度和责任感去面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材料,同时不定期或随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对以虚假、冒用身份信息骗取工商注册登记的行为增加准入的“防火墙”。

  

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非法办照服务中介及其整个利益链的获利者,对未经身份信息本人明确授意授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行为或经查证其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的,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涉及的经办人、查实的利益共同者,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尽快办理公司登记案件中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

  

引进影像记录设备,对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拍摄入档;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名进行现场拍摄入档;对股份转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必须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记录影像。

  

加快电子智能化建设,利用远程视频、远程确认、电子数据记录、存储等便民方式,为真正不能到现场签署登记材料的投资人提供便利,在把好企业登记准入关的同时,又不增加企业及投资人的负担。

  

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对被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的补救措施及处置办法。

  

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企业注册登记的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应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江西省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直属局 朱磊 支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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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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