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案宣判:小鸣单车须10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3月22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决小鸣单车须10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审判长蒋耀庭进行了口头宣判:本院认为被告广州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未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应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承担。
法院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二、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四、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当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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