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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7.081565万元

    

四川省南充市某供水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南充市南部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为南部县城区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2011年9月以前,当事人一直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滞纳金。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订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取消了对未按时交纳水费收取滞纳金的规定。鉴于法规不允许再收取滞纳金,当事人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从2011年9月起沿用滞纳金标准向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

    

经查,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也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按日5‰向用户收取违约金。

    

当事人于2015年制定供用水合同格式文本,同年11月开始和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月的18日至25日,当事人的收费管理员抄取录入用户的用水量,下月的6日至再下月的5日,为用户交纳水费的时间,超过期限未交纳水费的用户,当事人计算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的标准以应交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南部县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当事人代收)为基数,按照日5‰(年182.5%)的比例收取。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与用户约定水费违约金比例,应当依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取标准和司法解释收取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贷款利率最高值年7.05%为基准,再按最高加收50%作为确定当事人收取用户违约金的比例,收取违约金比例最高应为年10.575%。

    

当事人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时间为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实收违约金347.756301万元,扣除应收违约金20.15081万元(按最高比例年10.575%计算),再扣除已交纳的税费100.523926万元,当事人实际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为227.081565万元。

    

南充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滥收费用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充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

争取各方支持   厘清法律法规


四川省南充市某供水公司是该市南部县城区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企业。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没有和用户协商约定违约金比例的情况下,以应交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为基数,按照日5‰的比例向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南充市工商局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办案机关在查办本案时,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深深体会到,争取上级和纪委部门的支持,厘清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件至关重要。

    

争议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当事人可否收取违约金?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供水公司应和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方能收取用户违约金。本案当事人没有和用户签订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因此不能收取违约金。

    

另一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当事人和用户之间长期存在供用水关系,不能因为没有签订书式合同,就否定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交易过程中,用户违约不按时交纳水费,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二是当事人对逾期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是对按时交纳水费用户的公平表示。

    

三是当事人是南部县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如数收取水费,可保障流动资金充足,支持企业的再生产,避免南部县城区不正常停水事件发生。因此,当事人对不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征收一定的违约金,旨在督促用户按时交纳水费。

    

四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供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违约金的收取比例。

    

当事人辩称,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逾期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交,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交水费5‰的滞纳金”的规定,当事人收取滞纳金标准可以为日5‰。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订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取消了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是《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因此供水企业可以收取违约金。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明文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当事人沿袭前期收取滞纳金的标准,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不与用户协商,单方面制定违约金比例,强加于用户,其行为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约金应以损失为基准,而当事人制定的年违约金高达水费本金的182.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该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远远超过本金30%,显失公平,应当予以纠正。

    

《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国家取消水费滞纳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既然没有和用户约定水费违约金比例,就应当依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取标准和司法解释收取违约金。本着兼顾公平、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办案机关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至2015年之间贷款基准利率最高值作为基数,计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理标准应为年10.575%。

    

第三,违法行为的终止时间

    

办案中,办案人员曾提出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终止时间计算标准:一是当事人开始和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之日,二是当事人和所有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之日,三是单个用户和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之日单独计算。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南部县城区有10万用户,重新和每个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是一个繁冗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开始此项工作,至2017年2月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约5万份,执法部门应认可其积极主动整改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终止时间为2015年10月。

    

办案思考

    

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时,总结了两点办案体会。

    

一是查办本案获得上级部门和纪委部门的支持。公用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不仅是一个市场经营主体,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职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公用企业违法行为时往往面临较大阻力。立案后,办案机关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本案为挂牌督办案件,取得上级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领导多次向南充市纪委汇报,得到纪委的支持。得益于省工商局的指导和纪委部门的支持,当地政府全力配合办案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办案人员顺利取得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是办案人员打好法律基础。当事人是四川省水业协会成员单位,参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修订工作,对自来水供水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非常熟悉。对此,办案人员仔细阅读自来水、合同、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多次走访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建设局、水务局、法院,全面了解相关行业政策,并厘清供用水双方的法律关系,做到比当事人还熟悉自来水供水行业法律法规,掌握了案件调查的主动权。

    

最终,办案人员以事实和证据说服了当事人,顺利办结本案,有效规范了自来水乱收费现象。(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 汪华洲 龚 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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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黄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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