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查办视频点击量刷单首案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办案时间:2018年9月12日
处罚结果:罚款8.22万元
2018年9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报道,了解到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对视频点击量刷单的违法行为。该局办案人员通过多方查找联系上当事人,并促其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提供了刷视频点击量的交易记录及与合作商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2月开始,通过注册多个域名、不断变更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指定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某些视频访问量。具体操作方式为:客户通过代理商(即中间人)以QQ或者微信等日常沟通方式与当事人接洽,就提升客户指定视频的点击量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客户向当事人发出指定视频的点击量任务。当事人采取购买流量的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指定视频的点击量按照客户的需求阶段性上涨,完成客户下达的视频点击量的任务。其间,当事人在爱奇艺视频网站上将电影《致命宿醉》在线视频刷至50万次的点击量,将电视剧《思美人》在线视频刷至20万次的点击量。
本案中,当事人根据视频网站刷单的难易程度以及流量成本向客户收取不同的费用,收费区间在2.5元/万播放量至15元/万播放量,实行掉量免费补量或者退钱的经营策略。为了规避风险,当事人通过3种渠道收取视频刷量款项。一是通过名为“吕云峰”的支付宝账号,收取支付宝账户为“草根网络”的视频刷量款34.7万元。二是通过名为“云峰”的微信账号,收取微信号为“芳芳”的视频刷量款9万元、微信号为“乐乐”的视频刷量款1.05万元。三是为了逃避执法检查,当事人通过其在淘宝上开设的名为“妙峰记龙井茶”的淘宝店直接嵌入视频播放量的购买链接,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茶叶礼包的形式支付视频刷量款项,总成交金额为68036.68元。
经查证,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当事人累计开展视频刷单量4亿次,刷单收入为515536.68元,扣除其成本支出422550.16元,共获利92986.52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规定,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
应对刷单新方式不仅要严查更要共治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注册多个域名、不断变更访问IP地址等方式,短时间内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的指定视频并迅速提高该视频访问量的行为,干扰了爱奇艺网站真实的视频访问数据,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收集访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爱奇艺公司对访问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作出的经营决策以及关联方的合作策略。
针对网络视频网站上的海量资源,视频点击量是观众了解一部视频作品是否制作精良、具有观赏性的最为直观的标准。观众往往会根据视频点击量的多寡及排名决定是否付费观看视频作品,同时广告商也会根据视频点击量排名决定是否投放广告。因此,当事人对数据“注水”的行为,不仅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也严重扰乱了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
办案人员通过分析本案的案件来源、案件定性,总结查办本案的心得体会,供执法同行参考。
案源发现靠细节
本案的案源,来自一篇新闻报道《国内首例网站刷量案宣判 杭州一公司被判赔偿爱奇艺50万元》。在了解初步情况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涉案主体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辖区内的一家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虚假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不详。经过多方摸排,办案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的税务信息,最终找到其实际经营地。
把好案件定性关
在全面收集该公司的证据后,办案人员发现,如何对本案定性是一大难题。
有别于传统刷单炒信行为,网络视频点击量刷单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视频点击量刷单行为只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原则性条款的规定,属于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涉及行政处罚。理由是,法院已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刷视频点击量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理由是,网络视频相关方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凭借视频的制作水平、视频的内容,深度吸引网络视频观众点击观看,这是市场所推崇的竞争模式。当事人伙同利益相关方,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制造虚假的视频点击量,提高某视频点击排名,让观众误以为该视频具有很高的观赏性,误导其充值交费观看,间接吸引广告客户投放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视频平台以及广告商的相关利益。此外,网络视频作品作为文化产品,其制作水平、内容深度、情节设置、演员演技等构成衡量视频商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不论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所称的商品不仅指具有物理性质的产品,亦包括具有文化属性的视频作品,如电视剧、电影、微视频等。
最终,办案人员认可第二种观点。民事纠纷与行政处罚是两个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可以并行。法院判决的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其违法行为理应按照相关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办案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为视频制作方、视频代理方、刷量平台,三位一体构成完整的视频点击量刷单产业链,前端提出需求,中端代理撮合,末端技术支撑。由于与当事人展开合作的利益相关方均以微信和QQ形式交流,无任何书式证明材料加以佐证,使得办案机关无法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方的刷单行为予以查处。
此外,视频点击量刷单产业链涉及面广,只对其末端技术支撑公司进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亟须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对违法产业链进行有效打击,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共治体系和信用建设体系进一步健全。只有如此,才能铲除刷单“毒瘤”,维护相关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余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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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黄星蓉 编辑:倪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