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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营销的底线在哪里?

2017-09-14 新法 新法


今天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奇文,虽然我知道每个行业从业人士都在“蹭热点”,但还是第一次看到同行蹭热点蹭得这么没有底线。就是这一篇:


宋喆刑拘,马蓉还钱,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隔着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


文章不长,但故事性真的很强,这篇文章开头说:


“昨夜劲爆新闻,抢了王宝强的女人、偷了王宝强财产的史上最强隔壁老王---宋喆被刑拘,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起因是王宝强的财产全部被转移到了经纪人宋喆的父母名下。”


看了之后我有点担心自己是假的律师,原来个人财产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客体。

接下来这位同行没有根据地讲了王宝强的律师如何颠倒乾坤的故事,然后他说:


“事实上,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显然不是。宋喆不过是帮助马蓉转移婚内财产罢了。王宝强的律师代理控告宋喆职务侵占,乃是《律师三十六计》兵法中的两个计谋,名曰:借刀杀人,围魏救赵。”


这位同行,你了解王宝强方面的举报内容吗?知道王宝强方面指控的侵占事实发生在哪个时期?怎么就得出“显然不是”“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结论?


再看这篇文章最后两段: 


“苏享茂当初如果随便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就他那点事儿,被律师随便操作一下,最后跳楼的就不会是他苏享茂,而应该是那个毒妻翟欣欣。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来。虽然欣欣像蓉,然而苏和王的结局,一个死无全尸,一个反败为胜,实在是天壤之别、阴阳之隔。究其根源,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仅仅是隔了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而已。”


作为一名律师,随便操作一下,就有能力让对方当事人跳楼,真叫人又佩服又敬畏。用“死无全尸”形容一方当事人,用“毒妻”指称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律师,这番自由言说的勇气非他人可比。


通篇读完,看不出作者对死者有任何尊重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对未经司法裁决的当事人/嫌疑人随意指摘评论没有一点审慎态度,乃至对事实本身的也是为我所用的随心所欲地创作。


基于对这名同行的好奇,我翻了翻这个公众号“在线法律顾问”,画风是这样的:




预言了微信群将掀起解散浪潮:

 


在罗尔事件中,使用标题“罗一笑,你爹涉嫌诈骗罪”:



不知道其他律师同行看到这些文章感觉如何?我个人的直观感受是,一股浓浓的吃人血馒头即视感。想了一下,我觉得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对有关当事人作有罪推定;

为了故事性,虚构新闻事实;

泄露当事人身份信息;

使用极其煽动情绪、甚至人身攻击的语言;


这样一些做法,是新媒体传播内容的通病,但既然以律师号自居,在这些事情上应当以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自己。何况,这位同行法律分析能力有限,看他说苏享茂Wephone的运营问题:


“所谓灰色运营,实为法律不健全的地带,既然法律不健全,民事活动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根本算不了什么大问题。”


不作具体分析,不作合规诊断,简单告诉当事人/读者“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个典型的不负责任的律师的言论。大家可以看看另外两位作者的例子以供对比:


创业维艰:苏享茂之死给企业家上了一课


WePhone创始人自杀背后的三个刑事问题


尽管如上所述,但我向来认为言论自由是社会基石,本号上一篇文章还是“法治社会应当容忍律师最大限度的言说自由”(已被删),因此本文的讨论,只是想给这位做新媒体营销的同行提个不成熟的小建议:律师作为法律和社会大众之间的桥梁,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分析应更加审慎负责,这也是我们的职业伦理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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