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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抢票回家过年,会想到的那些事儿

2018-02-15 戴郅恒 新法

回家过年,以前要通宵排队买票,现在可以线上抢票:多个购票APP都推出了有偿抢票服务。一张小小的车票内蕴含着无限的乡愁,人们愿意为这乡愁付费。


今年,我也是用抢票软件抢到一张回家的车票。我发现,以往网络购票时需登录12306且经验证码审核后,手动刷新界面以获取最新余票信息,而购买软件加速包后,会省去这些繁杂的过程。


以携程为例,在购买加速包后,携程会让旅客将个人信息、订购车次及12306账号提前录入系统,全部交由云端托管,在起售时或出现退票,云监控系统将即时监控到余票,软件自动输入验证码等信息,整个过程与人工操作相同,但有数据显示春运期间用户首次录入验证码成功率仅为8%,录入三次以上的成功率在65%左右,抢票软件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能更快的识别图片并一次性通过验证,效率大大提升,之后自动反复提交,直至购票成功。


购票成功后,票款与加速包费用将同时从用户账户中扣除,过程中携程不仅通过出售加速包盈利,且通过增值服务获得了大量流量与用户从而受到广告主的青睐。


一、抢票服务法律性质


抢票服务不构成刑法上的倒卖车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并且票面金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才构成“情节严重”。抢票软件是用旅客个人的信息与身份购票,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有偿抢票行为在旅客与购票APP之间形成的是怎样一种法律关系呢?很多人会将有偿抢票归类为代售行为,但其实代售车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铁路客运部门考核以获取相关资质。抢票软件并未经国家机关批准、考核成为代售方,携程APP也在购票说明中指出“我司通过铁路官方网站或授权代售点为客户提供火车票预定的增值服务”。


抢票软件是以旅客的身份购票,通过其高速的网络和便捷的登录系统帮助旅客增加购票几率,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服务,收取代理费用,其行为并不是溢价出票,而是通过委托购票来加收增值费用,这与“黄牛”的低买高卖行为并不相同,所以可将其暂归为委托代理。

 

二、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在旅客选择抢票服务时,会将12306账号与抢票软件绑定,旅客个人信息也将存储在该软件内。例如携程APP免责条款8规定,如果您提供自有的12306账号用于购票,表示您同意将您的12306账号和密码授权给我司及携程平台托管,并委托我司为您或他人执行查询、购票退票、改签等操作,我司和平台也将严格保护您的隐私信息。如发生账号及密码信息变更,请及时在本平台更新,本平台不对因此带来的查询、购票、退票、改签等操作失败问题承担责任。


如果用户信息得不到妥善保管,遭到木马袭击或直接被出售,会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并可能导致诈骗等后续犯罪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合法收集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后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信息丢失或可能泄露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使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藏,严格限制数据存储权限,确保平台网络安全;


2、对软件不定期进行版本升级,建立专门团队进行安全漏洞捕捉和数据分析,找出潜在威胁;


3、对相关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管理,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三、捆绑销售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某些抢票APP将加速包、意外险、优惠券套餐等认定为默认购买选项。在旅客付款时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造成误买。旅客在通过软件购票时相当于与软件方签署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应以显著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若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相对方可以撤销该条款。也就是说旅客有权对误买的产品提出退款要求。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的种类或服务的方式”,抢票软件若直接将服务默认化就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捆绑销售行为时应仔细查看收款项目,核实报价与实收金额是否相符,有意识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平台申请要求退款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咨询律师后对平台经营主体提起诉讼或仲裁。


有偿抢票行为的出现对旅客来说是一种新型购票方式,他们省去了输入验证码、时刻关注票务信息等麻烦,花费几十元利用技术抢票,提高社会效率。但也建议抢票软件在互联网浪潮的风口下能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用户体验度保证购票的公平性,谨慎对待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提供服务时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该领域稳健发展。


本文为“新法”律师团队作品,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新法”律师团队联系电话:010-52682888;邮箱:christyxk@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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