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那个在网上乱说话的人

2018-02-21 徐凯律师 新法 新法

过年回来路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捏造“别人家的年夜饭……”的博主被拘留5日


具体细节这里就不写了,大家可以看看《法制日报》这篇推送。我很疑惑的是,处理这种事儿的界限在哪里。道歉够不够?是不是一定要拘留?换句话说,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这个案例里应如何体现?


根据长沙县公安局的通报,其采取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应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该条全文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该条第一项的理解,关键在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下是三个典型的例子:在演出时间谎称某剧场起火;谎称某宾馆出现严重传染病人;在十一期间谎称某五A级风景区出现泥石流或者火灾。


上述这一类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其对特定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当这一类言论发生在信息网络上时,应当考察言论是否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现实中特定公共场所秩序,而不应当把整个互联网空间解释直接为公共场所,否则即严重背离了法律的本意。


而这个“别人家的年夜饭”,警方在通报中认定的事实是,该博主在2018年2月15日18时许,为获取粉丝点击量,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从网络下载熊掌、小鲨鱼、穿山甲等五张图片,并编辑“别人家的年夜饭”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微博上,导致该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


结合其本人在微博上的两次道歉,以及警方认定的事实经过,该博主并无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也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能性。真要定性,顶多是哗众取宠、品味低俗,乱开玩笑。


其实,对于网络上这一类低质量言论的存在,首先属于平台治理的范围,平台有权依据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来对用户采取删帖、删号等处理措施;如果用户不服,则可以诉至法院处理;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且言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安部门等公权力机关才有介入的必要,但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在“别人家的年夜饭”这个案例里,我认为既然博主已经道歉,站方再对其采取一定处罚措施就足够了,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则


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及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后专文来谈。这里我想说的是,网上也有许多我个人极度不喜欢的言论,但我始终相信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良好社会的终极价值,谁也不喜欢在一个道路以目的社会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