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了,市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远离酒驾过好年
酒驾:人体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驾:人体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
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老司机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一:“就喝一杯,查不出来”
事实:一般人喝一纸杯啤酒,就达到酒后驾车的量;喝完2瓶啤酒或一纸杯白酒后开车,就是醉酒驾车了。
误区二:“酒好不上头,我还能开……”
事实:济源每年的醉驾案件中,90%以上是在醉酒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发现的。而交通事故通常伴随着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也是人民群众对于醉酒驾驶深恶痛绝的重要原因。
误区三:“就算被查到,住两天就出来了,也没啥……”
事实:先来看一下统计数据
济源市人民法院“醉驾”案件审理情况表 | |||
年度 | 一审收案数 | 一审审结数 | |
实刑 | 缓、减、免 | ||
2017 | 167 | 167 | 无 |
2018 | 175 | 175 | 无 |
2019 | 123 | 123 | 无 |
案例一:酒驾伤人又害己
2019年11月,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园路与济渎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7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案例二:酒后驾车与路灯杆“亲吻”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酒后从某KTV驾驶小型轿车回家,沿滨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岸名家小区路段时,撞到尚未交付使用的路灯杆,致其所架车辆翻倒在路旁绿化带,造成路等设施和车辆损坏。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交警夜查酒驾揪出醉驾司机
2019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玉川大道与郭木线红绿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