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立足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制订如下意见:
一、全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担当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加强涉企审判执行和相关工作,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务实担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托“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互联网庭审系统”等线上平台,在线推进审判执行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立案、缴费、查询、证据交换、调解、庭审、执行、信访等事项线上高质高效办理,全方位满足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前移司法服务关口,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四、用足用好司法救助,加大对确因疫情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责任保险、不动产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
五、严惩涉疫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抗拒疫情防控、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聚众哄抢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企业责任人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疑罪从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正常发展、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注重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企业工会等的沟通衔接,充分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达成和解,维护企业稳岗就业。
七、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而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依法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八、稳妥处理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充分利用调解手段,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审理中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九、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况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
十、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开(复)工规定、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十二、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为恢复生产经营,提出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在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
十三、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宣传力度,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当前疫情形势,充分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解读相关司法政策,选取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