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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表格对比执行阶段三大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2017-11-30 人和人所 杨帆 长沙律协

作者



杨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社会经济纠纷的形态也更加纷繁多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诉讼中遗漏第三人致第三人权利受损的情况并不鲜见;同时,受经济利益驱使,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来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愈演愈烈。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历经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建立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三大案外人救济制度,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而对上述救济程序进行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自相关规定出台施行以来,人和人高端民商诉讼部代理了数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本文特选取最为常见、问题最多的因执行标的错误致案外人权利受损的情形,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详细梳理,结合本部门相关实务经验,从启动阶段、前置程序、适格主体、受案条件、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时限、当事人诉讼地位、审理程序、中止执行效果、程序协调、裁判规则等十二大方面对案外人三大救济制度进行全面的对比说明,附表如下,供读者朋友参考。


  表:案外人救济制度对比  


经过前述比较可知,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明显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重合或冲突,而案外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第三人或案外人民事权益时,这两种救济途径往往都可以适用,但只能择一适用,以避免重复救济。在律师实务操作中,为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向当事人释明案外人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异同,结合当事人客观情况及主观诉求权衡选择,如选择适用案外人再审,则必须注意履行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等;如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必须注意6个月的法定期限,必须考虑中止执行原裁判法律文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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