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感悟】职业打假人之殇
今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嫌疑人将商店目标设定为进口商品专营店,在这其中专门选购没有中文标识加贴的商品,整体数额在千元程度。目的就是使得受害人被敲诈勒索后因为自身违规销售行为不敢轻易报警。嫌疑人购买商品后,就会联系店家,指出其未按国家规定加贴中文标识,威胁店家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格十倍款项,不然就会向工商举报。到这一步一般店家是不会轻易屈服的,但这只是第一步铺垫。店家的不妥协是嫌疑人预料到的,因此就进入了下一个阶段,正式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犯罪嫌疑人以此向店家施压,并告知店主,只要给钱,马上撤诉,不然,你这店就等着关门吧!这时,绝大多数商家或是因为心虚、或是因为担心影响生意,基本都向嫌疑人做出了妥协,被嫌疑人敲诈成功。犯罪嫌疑人收钱后向工商部门撤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三名职业打假人以“敲诈勒索”之名被捕,这让我想到了死磕三鹿,因敲诈勒索入狱,最终改判无罪的结石宝宝父亲郭利,正义来的太晚,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
说到“职业打假人”,最有名的莫过于20年前为一副sony耳机以理据争的王海,在他之后,打假便逐渐成为一种产业,随着《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惩罚性赔偿为他们提供了巨大的盈利空间,特别是食品、药品行业的“假一赔十”,正所谓资本家敢为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冒上杀头的风险,何况这种有诉讼途径保驾护航的打假行为,资本涌入是件很正常的事。资本涌入使之不可避免的沦为集体、巨额、甚至“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
我在工商局工作的朋友多次为这些职业打假人头疼,抱怨着他们的吹毛求疵,仗着新出台的《广告法》到处指责厂商虚假宣传,浪费了巨大的行政资源。行政监督—复议—起诉,一套完整的诉讼途径甚至让法官头疼不已,所以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已发生变化,【2017】181号函件答复中,不再支持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
我本人在工作中也遇到过打假人,去大型超市买了几千块假冒伪劣产品跑过来让我争取假一赔三的结果,不过他显然不是职业的,既没保留好购物凭证又没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相对谈对职业打假人“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的自净”这类说烦了的话,我更爱聊通过敲诈勒索将其入罪的事。一方面,这是一种杀鸡儆猴的手段,告诉其他打假人,政治风向已经变了,该收手就收手。
我认为这种方式是欠妥的,客观上起到了吓阻消费者维权的影响,本来在“息诉止纷”的司法思想下,中国诉讼维权的成本就过高,一般人买到假货也就算了,在不定义清楚“知假买假”的情形下,轻易将其入刑,会恶化正常的商业环境,让卖假者有恃无恐。其次,公权力机关可以选择几种更好的方式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发展,比如提高相应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进行调整、给商家普法说明哪些行为不算“卖假”、“虚假宣传”、多设置几个前置程序、不支持高额的打假诉求。毕竟《食品安全法》也是肉食者立的,执行不到位,民间力量发力也正常。你不能把打假人当尿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就引入支持以平息舆论,一时安稳了则一脚踢开。另一方面,我想根据现有的信息量,从敲诈勒索的构罪要见简要地谈谈这几个打假人是否构罪。
我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民转刑的打击手段,打假人与商家之间的调解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他们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知假买假的情况下,因为购买数量过多,就推定认为具有敲诈的预谋,是不合理的。其次,他们没有采取敲诈的手段。民事起诉之后是允许双方调解撤诉的,贩卖假货的后果如他们所言非虚,的确有罚款关门的可能性,向药监局举报、起诉都是正常途径,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他们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最后,商家本身存在“被害人过错”,出售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否则怎么可能轻易认怂,掏出真金白银。
故综上所述,强行打击“职业打假人”是相当轻率、欠妥的。
你不能解决不了问题,就将提出问题的人解决。打假,光靠央视的八点二十发,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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