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感悟】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光明正大剽窃原创作品吗?
最近,有一个很火的网络作家六神磊磊,剑指另一网络作家周冲,在微信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今儿就从头彻底扒一下周冲,看是什么成色”的文章。文中指责周冲多篇文章涉嫌抄袭其原创文章,并通过“洗稿”、“改头换面”的方式,将其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周冲也不甘示弱,马上聘请了一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周冲不构成抄袭,其中的一条理由是:审查一篇作品是否是抄袭,是要看是否抄袭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原作品的思想观念。并举出了琼瑶诉于正[(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的案例为自己的论点做依据,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任何要素都受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
还有律师认为:稍有法律常识,都能得出周冲没有抄袭的结论。创意、思想、灵感均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其表现形式才受法律保护。单凭标题和几处表达相似,就说是抄袭或洗稿,未免有点法盲了。如果这也算抄袭,郭敬明早就被人告到掉裤子了。
从法律上来说,著作权法绝对不保护思想,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应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例如,一位雕塑家想雕刻一个断臂的女神雕像来表现“残缺美”,即使他将“残缺美”这一创意告诉了别人,他这一创意也不能成为作品受到保护,即使这位雕塑家利用“残缺美”这一创意成功塑造了一个传世经典之作。其他人仍然可以根据“残缺美”这一创意来进行创作雕刻。著作权法只是保护雕刻家以雕刻的形式对这一创意的具体表达。例如,雕刻家可以雕刻一个具有特定外形、特定姿势的雕像,这些组合在一起就是对创意和思想的表达,也就是受保护的作品。再如上个世纪影视界的“僵尸热”,以林正英为经典,推出了一系列如《僵尸道长》的僵尸题材电视剧后,亚视又推出了《我和僵尸有个约会》,这个非常火爆的僵尸题材电视剧,跟拍的类似题材影视肯定借鉴了林正英电视剧的思想和创意,但不能仅凭“跟风”而得出侵权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为什么著作权法不干涉思想和保护思想呢?从法理上来解释是因为著作权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垄断权,如果思想被允许垄断,那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和表达无一例外、不可避免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如果思想受到限制,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表达同一思想,这显然是打着“保护思想”的旗号钳制了思想,是和现代民主理念不相容的。
既然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只是保护思想的表达,那么在著作权诉讼中,就需要法官判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作品,到底是原告作品中的表达还是思想。然而,这一界限,并非很容易就能界定出来,也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现在有很多律师,很容易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表述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譬如周冲所聘请的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就认为:“审查一篇作品是否是抄袭,是要看是否抄袭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原作品的思想观念”。“表达”和“表达方式”,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实质差别却很大。只保护“表达形式”,很容易让人误会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与“形式”相对的“内容”,这意味着将他人所著文章按照同义词、近义词全部改写一遍就不会侵权了。因为改写后的文章虽然情节、创意、思想、结构完全相同,但“形式”却完全不同。
这样的结论很明显是错误的。否则著作权的“演绎权、翻译权、摄制权”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为上述邻接权,正是以不同表达形式或表达方式,表现同一内容的行为。那么多翻拍的武侠电视剧,正是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将原创武侠小说的创意和思想表现出来。所以与“思想”相对应的不应当是“表达形式或表达方式”,也包括“表达内容”。换言之,“表达内容”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篇文章的灵魂和精髓就在于其表达内容和理念而非“表达形式”。一篇优秀的社评,不是利用噱头或表达形式来迎合民众。而是内容上的深度,不论读者认同作者的观点与否,最起码要有起到一种思想上的震撼,如果文章读了以后跟没读过一样,或仅仅是满足一时情绪发泄上的快感,事后就淡忘或湮没在其他蹭热度的文章中,那就是作者的失败了。将别人一篇辛辛苦苦构思出来的文章,改头换面后,以“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方式”来偷梁换柱,掩饰其剽窃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