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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公安局关于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规定,我县严禁在中秋节期间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目前我县出现的“孔明灯”均属“三无”产品,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已进购的商家和销售商要立即收捡入库,停止销售。对经劝阻仍然执意销售的,公安部门将现场予以收缴,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商家的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并积极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行为。本公告自即日起实施。 上林县公安局
2016年9月13日
内容来源:上林县公安局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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